禁止企业「转挂」派遣劳工 立院今通过《劳基法》增修条文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今(20)日初审通过增订《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1及第63条之1,禁止要派单位将劳工「转挂」于派遣事业单位规避雇主责任,以及对于发生职业灾害的派遣劳工,要派单位与派遣事业单位连带负职业灾害补偿及赔偿责任。
派遣业界经常见「转挂」样态,要派单位先面试后决定雇用劳工,而后却将劳工转挂在派遣公司名下,由派遣公司将该名劳工派到要派单位,借此规避雇主责任,而派遣公司当个只拨付薪资及投劳健保的「假雇主」,当劳工在发生请求资遣费等权益受损情事时,往往出现派遣公司及要派单位都以不是雇主为由,不愿意负担相关雇主责任,造成劳工求助无门。
劳动部长许铭春表示,增订《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1,明确要求要派单位不得有将人员转挂的行为,如要派单位有以迂回手段、逃避法规等脱法行为,除依法最高可处新台币45万元罚锾外,派遣劳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单位直接雇用,要派单位不得拒绝,当派遣劳工成为要派单位正职员工后,违法接受转挂的派遣事业单位仍应依法给付资遣费或退休金给派遣劳工,违反者处以30万元到150万元罚锾。如果企业因而对派遣劳工有任何解雇、降职等不利对待,除该不利对待无效以外,最高可处45万元罚锾。
许铭春强调,劳工权益保障不容企业运用脱法行为规避,因此,企业如有使用派遣劳工需要,得于派遣事业单位所雇用的派遣劳工中选用,不应有伪装派遣情形,因此《劳动基准法》中增订禁止转挂规定,将有效遏止转挂派遣情形的发生。
此外,过去外界质疑派遣劳工权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单位所使用的派遣劳工发生职业灾害时,虽有派遣事业单位负起雇主职业灾害补偿责任,但要派单位依法确无须负担责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业单位依约更换该名职灾派遣劳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单位轻忽或不重视派遣劳工的职业安全。
部长许铭春于接受质询时表示,目前《劳动基准法》已规范承揽人与雇主,对于职灾劳工应连带负补偿责任,因此增订《劳动基准法》第63条之1,对于使用派遣劳工的要派单位,连带负起职灾劳工补偿及赔偿责任。
立委蒋万安询问许铭春,劳动部是否在派遣工在资遣费发放等方面有相关修法规画?许铭春回应,相关立法已在规划,劳动部也希望能逐步将劳动政策规范到位,但修法动作不能太仓促,以免再引起纷争。
另一方面,今日也有多名立委质询劳动部拟修正的「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针对未满5人的小单位违反劳基法拟免罚或轻罚;许铭春强调,这是按比例原则做考量,若是企业故意、恶意违法,《劳基法》绝不轻纵。立委陈宜民也指出,「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的修正应该要召开公听会,许铭春则回应「好」;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倩蒨也说,会再找相关单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