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修订 单日逾100人须先申报
壹电视及壹多媒体公司于10月1日宣布年底前将资遣504人,并与当天展开首波资遣行动,遭北市劳工局认定违法;而行政院会18日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修正案,增列同一事业单位在60天内解雇劳工超过200人或单日超过100人,都必须在60天前通报劳工局。
▼壹电视1日裁员3百人,引发关注。(图/翻拍《人间福报》网页)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修正案,被认为是防止壹传媒的后续资遣动作,该法明定若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有几种情形必须在60天前通报当地劳工局。
修正后的条文第四项: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500人以上者,于60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或单日逾80人;增加了「同一厂场」以及「单日逾80人」。此外,并增订第五项:同一事业单位于60日内解雇劳工逾200人或单日逾100人。
劳委会在说明中指出,若以现行条文,雇用2000人之同一事业单位的同一厂场,于60天内要解雇劳工超过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也就是要在60天内解雇超过400人才须通报,即使是350人也不适用,对劳工权益影响很大;但也考量到国内事业单位规模日渐庞大,在许多地区都设立厂场,为防止事业单位分散解雇多位劳工,因此再增订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