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拟修法 保护申保树木

台北市树木保护委员会19日讨论申请受保树木查证期间处理方式,委员会主席、北市文化局长蔡诗萍裁示,往后遇树木树龄需要时间查证,可先在树木上张贴公告,告知该树正在审查树保资格,为降低老树被破坏的风险,最快明年新会期提案修改《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将罚则法制化。(蔡佩珈摄)

台北市木栅路一段238巷有树木在申请受保护期间遭建商砍伐,护树团体诉求申保期间应有临时受保护资格,台北市树木保护委员会19日审议,委员会主席、文化局长蔡诗萍裁示,往后遇到树木树龄需要时间查证,可先在树木上张贴正在审查树保资格的公告,降低遭砍伐的风险,最快明年新会期提案修改《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将罚则法制化。

根据《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树木符合其中1项条件,可列为受保护树木,包含树胸高直径0.8公尺以上、树胸围2.5公尺以上、树龄50年以上、珍稀或具生态、生物、地理及区域人文历史、文化代表性经主管机关认定。

有护树市民去年递件申请保护台北市木栅路一段238巷20株树木,有9株树木因事证不足以证明树龄达50年而驳回,市民再度为其中3株树木申请受保,但树保团体指控,建商2月砍伐至少4棵老树,其中2株正在申保,遂诉求老树申保期间,应有暂时、临时受保护的资格。

文化局建议,如树木在查证树龄期间受到伤害,只要确认树龄50年以上,可比照受保护树木裁处,或透过修改《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让「暂定受保护树木」拥有受保树木身分。

台北市树木保护委员会委员张育森指出,树龄满50年即属于受保护树木,但为避免树木在查证树龄期间被砍,建议透过要点,规定树木查证期间比照老树受保。

委员苏瑛敏建议,《文化资产保存法》列有暂定古迹程序,自治条例可参考修法。也有委员提到,《湿地保育法》规定,湿地遇紧急状况,中央可依职权公告为「暂定重要湿地」,也是北市自治条例参考的修法方向。

台北市法务局指出,自治条例必须明定要件才可裁罚,且如果明定裁罚溯及既往,已违反法律基本原则。

蔡诗萍裁示,未来遇树龄是否超过50年仍有疑虑,需要时间查证,可在树木张贴公告,告知该树仍在审查阶段,以降低老树被砍的风险,但长远来看修法势在必行,文化局最快明年将自治条例送台北市议会审查,盼将罚则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