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宪哥怒告酸民 用键盘就可以恣意攻击他人?

▲面对网路上的攻击言论,你可以分别从刑事与民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抗用键盘杀人的酸民。(图/视觉中国CFP)

时下社群软体盛行,我们很容易接触到各种网路上不同的人事物,但反过来说,却也很容易被酸民无情的攻击。也许是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也许是个人特质,都可能被某个酸民在键盘上无情的痛殴。

阵子有位女大生,就因为自己具有的阴阳眼特质而不被同侪接受、排挤,在通讯软体里面被批评,说她有精神病,最后受不了这样的压力而被逼得自杀。还有,艺人吴宗宪演艺圈长辈之姿对白云劈腿事件做出评论,没想到一席话让吴宗宪自己变成焦点公亲事主,成为网友的攻击焦点。

面对这种网路上的攻击言论,你可以分别从刑事与民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刑事上,无端的辱骂可能构成刑法309条公然侮辱罪,而恶意的批评则可能构成刑法310条加重诽谤罪,加重的理由在于以文字为之。

只不过,刑法针对毁损名誉罪有两个重要的免责事由

1.事实的陈述加上是针对非属私德领域公共事务的讨论(刑法310条第3项但书)。

2.是善意对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的评论(刑法311条第3款)。

我们先来看吴宗宪的案子。他勇于主张自己的法律权益,这点或许值得赞赏,只不过在我看来,检方会不会起诉、法官会不会定罪,不会考量他有没有勇气,而是需要考虑法律的构成要件

▲吴宗宪对白云劈腿事件做出评论,因此受到网友攻击,吴宗宪因此怒告网友。(图/翻摄自Nana脸书、记者裴璐摄)

「吴宗宪这块真的没资格批评别人,自己也是个出轨烂咖」,这是一名收到传票的网友留言,他就是这句话惹怒了吴宗宪而被告。从这句话来看,确实可能降低其在社会上的评价,毁损到他的名誉,而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与加重诽谤。

但「有无出轨」牵涉我国传统的忠贞道德,到底算不算私领域,实务上一直没有定论,过往有的法院认为如果涉及刑法通奸罪,就不是单纯的私德问题,所以有依刑法310条第3项但书主张免责的空间。而且,从吴宗宪本人的身分地位属于当前大牌艺人,针对其言行的评论也有落入可受公评的空间(刑法311条第3款),所以民众的批判可能不会成罪。

但在女大生的案子中,对于一名具有阴阳眼体质者的恶意批评,就没有什么主张免责事由的空间了。因为骂人精神病、去看医生,在大众观感中仍有贬意,用这些字眼来骂女大生,构成毁损到女大生的名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与加重诽谤。

就算假设被骂的女大生确实有精神疾病,但这事根本无关公共事务,仅仅是该名女大生的个人特质,属于私德、私领域的范围,所以无法主张刑法310条第3项免责;另外,女大生也不是公众人物,对她个人的特异体质、身体疾病的讨论也没有可受公评的空间了,所以成立公然侮辱与加重诽谤罪,不能主张免责。

民事途径上,可以依照民法184条、195条请求名誉权受损的损害赔偿。你可以一并提起刑、民两途径的权利救济,不需要择一,而且依照目前的实务见解,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的判决是互不拘束的,因此,就算提起刑事公然侮辱、诽谤罪的部分无法得到检察官、法官的认同,也有可能在民事赔偿这一途上获得正义的实现。

吴宗宪这次的案件里还有一个争议。据报载,吴宗宪表示,如果网友付不出和解金,那就公开(到节目上)道歉才愿意撤告。这种类似把加害者推到公众前面公审,有点类似过往民间习俗的「洗门风」。过往法院针对洗门风的这种条件或道歉手段,有些会认为对于名誉的回复无济于事,或者是认为强迫他人在某定点道歉违反民法第72条善良风俗,本案吴宗宪能不能要求加害者到荧幕前道歉,就是个有趣的问题。

在我看来,虽然一切的污辱、诽谤都是发生在网路,公开又流传容易,但这样的基础不一定足以让法官愿意承认这样的条件。举例来说,由骂人的网友在自己的脸书公开道歉,或者是道歉后让原告截图公布在自己的脸书上,其实都不失为一种足够公开的道歉方式。说穿了,让键盘酸民到荧幕前,不只是让自己「被道歉」,真正的意义可能是让他们曝光在荧幕前给大家公审,这一部分的目的,我认为现在的法官应该还是会抱持着保守的态度,不会轻易承认。

网路具有一定的隐匿性,让使用者不怕曝光,而能恣意的浏览、评论网路上的一切,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表征,但也因此产生许多网路霸凌的问题。

网路上到底有怎样的网路礼仪?这是现在社群网路兴盛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我曾听过一个相当不错的说法,也跟大家分享:「你在现实中不会对别人说的话,就不要在网路上对别人说」。

说穿了,网路只是让你得以延伸触角,但最核心的还是人与人的互动。在这互动中,要时时谨记自己的分际;反过来说,被人逾矩的侵犯时,你也要懂得怎么出手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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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