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 七仙女露私密处陪酒判免罚 法官:有房门阻绝非公共场所

七仙女露私密处陪酒判免罚法官认定包厢房门公共场所免罚。(中时资料库)

台东分局在今年1月底,获报辖内有「小吃部」暗藏脱衣陪酒色情消费,立刻持法官所核发搜索票前往查缉,当场在包厢内查获7名女子脱衣裸露私密部位,和客人大玩情色游戏陪酒,并将7名陪酒小姐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法官审理后认定,「脱衣场所位于有房门阻隔之包厢内,非顾客以外之人可以自由进出」,不算公共场所,当庭谕知7人均免罚。

根据判决书记载,台东分局马兰派出所于今年1月20日晚间8点多,前往台东市越南女子担任女侍店的小吃部包厢内,查获何、詹、陈、阮、黎、张、阮7名女子脱衣陪酒,以取悦顾客或换取小费,显已妨害善良风俗,因此7人均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

但法官审理认为,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唱演或播放淫词秽剧或其他妨害善良风俗之技艺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千元以下罚锾。

不过法官依据法条内容也认定,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2条第1项第2款定明文。所谓「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系指不特定人所得共见共闻空间,若已有设置相当之隐密措施,即难认与上述规定之「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要件相符。

因此法官认定,被移送人7人所为均系在有房门阻隔之包厢内,包厢以外之其他顾客,并不能自由进出该包厢,该包厢当非属于不特定人所得共见共闻之空间,尚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2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要件不符,谕知被移送人7人均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