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俩小车迎头相撞致一死四人受伤 肇事者被起诉

(原标题渭南小车迎头相撞致一死四人受伤 肇事者被起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号,个体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蒲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蒲城县龙蔡由南向北行驶至龙蔡路西太平村十字路口南时,与相对方向庄某某驾驶的陕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陕*****小型轿车乘坐人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庄某某、陕E*****小型轿车乘坐人庄某乙、吕某某、陕*****小型轿车乘坐人冯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2020)第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及照片;7.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