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试吃不用钱,试用为什么要给钱?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的规定,只要有雇佣关系,试用期也要有工时、休假、劳保及最低薪资的保障。(图/视觉中国CFP)
不少工作都会订一个试用期或实习期间,让雇佣双方彼此磨合。在这当中,到底能不能拿薪水呢?
试用期最少要给《劳基法》的最低薪资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因此,不管双方契约中对试用期是怎么约定的(不给薪、试用期后改正职),只要有雇佣关系,试用期也要适用《劳基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有工时的保障、休假的保障、劳保的保障及最低薪资的保障。
以现在来说,试用期最少也应该要拿到时薪133元、月薪21009元。
不少工作机会打着「实习、教学」的名义,让雇主可说:「我教你工作技能都不收你学费了,为什还要付你钱?」但是,这种学习技能的雇用关系属于《劳基法》64条的「技术生」。
技术生虽然不受最低工资的保障,但依照65条必须要约定训练项目、膳宿负担以及「生活津贴」的规定,还要送到主管机关备查。雇主不可以拿上面的理由,来免除自己给钱的义务。
在大卖场常见试吃文化,让你吃了再来购买。有些雇主也会用这个理论来正当化试用期,说试吃不用钱,为什么试用要钱?
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只是换个方式想,试吃食物只给你吃一口,但试用的人才可是用尽全力在工作,没有因为试用期就少工作呀?《劳基法》大概就是秉持这样的精神:「你有工,就有酬」,用以维持雇佣关系之间最基础的道理,也避免劳工在不均等的地位关系下,被雇主滥用私法关系剥夺过多的权利。(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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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