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我们与恶的距离】为什么法官不接受采访?

▲《我们与恶的距离剧中记者想要采访法官遭遇困难?原因出在「法官不语」,法官在审判前或当中表明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图/公视提供)

《我们与恶的距离》一剧,描述台湾社会中曾发生且持续在发生的伤害与杀害、加害人被害人各自的纠葛。剧中某片段描述记者想要采访法官却遭遇困难,为什么记者不能采访法官?或者说,为什么法官不能接受采访呢?「法官不语」原则法官作为使用法律的人,自己其实也受到法律的拘束,例如「法官伦理规范」。其中第17条规定,法官对于自己正在承办的案件(或即将承办的案件),不应该公开发表评论,以免影响审判过程。除非法官可以预期自己的发言不会影响到判决的过程与结果,才可以公开发表意见。这条规定就是法官不能接受媒体采访、针对案情发表公开评论的原因,有一些人也会把它称作是「法官不语」原则。至于为什么要禁止法官针对个案发表评论呢?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避免影响审判」。举例来说,在比赛之前,裁判就公开表示,「我真的非常不喜欢A队,我觉得他们常常做小动作」,身为观众,你会不会怀疑这场比赛的吹判有问题?作为A队,你这场比赛的态度与努力会不会受影响?作为B队,你会不会觉得随便打都赢?

司法民主社会用来解决争议的一个机制,所以「必须让每个人都服气」,不论是观众(社会)、AB两队(当事人)都一样。如果法官在审判之前或审判当中就过度表明自己的意见,就有可能让社会产生质疑、让当事人辩护受影响,因而影响最后判决是否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另一个类似的理由是,法官发表公开评论,有可能产生自缚性而影响判决。例如法官在审判初期说「我觉得A的问题很大」,但审判是持续性的,到审判末期发现许多证据对A有利,毕竟法官也是人,这时候会不会拉不下脸,硬是找理由判A败诉?

而再延伸出,希望法官对于「别的法官的案件」也不要评论,以免同侪压力影响了该案法官的判断,进而影响判决不公正的结果。(请参考张升星教授文章-「法官不语」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检视)简单来说,法官是写判决的人,如果真的有意见,就应该专心在审判里,把所有意见都呈现在法庭里、写在判决里,借此让大众来检视,也让当事人能够信服。总不能判决写完了,又接受媒体采访才说:「喔,那个时候我觉得他……所以……」,这样不就表示当时没有好好审案、没有好好写判决吗?从这个逻辑来看,其实没有采访法官的必要,因为他想说的、他能说的,都在判决里了,媒体或记者自己可以去找判决书来看、来分析,为什么法官这样判、法官这样判哪里不对。(参考姜世明教授的文章-新订法官伦理规范评析)时代在变,法官似乎该多讲点话不论是国内或国外,其实有越来越多法官在媒体上投书发表意见,背后的原因,包含了社会结构的改变与媒体霸权的展现。有些人认为,以前希望法官不语是要保护司法公信,认为清者自清,但在媒体与资讯越来越发达的现代,有时候谣言或误解反而更容易散播,以至于淹没了事实。即便判决写出来了,如果有人误解或不当曲解,反而是更加伤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在不影响判决公正的情况下(例如已经判完了,或是不公开案情与审判资料),法官反而应该多说话,传达正确的司法结果。

另外也有人认为,在台湾,法官不语原则不需要像国外一样那么严格。举例来说,美国陪审团制度,如果法官发表意见,会影响到陪审团,进而影响审判。但我国既然没有陪审团,自始自终都是由法官来审判的话,横竖最终都是法官的意见,似乎就没有强烈要求法官不能说话的必要性。(参考苏永钦教授的文章-夏虫语冰录(95)-法官为什么不语?)

我觉得,法官确实不应该对个别案件过早表示意见或过多的意见,以维持案件的审判公正;但在审判结束后,法官又何尝不能向大众再次说明他的判决呢?假如事后的评论都不超过原判决,只是将专业文字转化成生活用语,将精简的用语转化成厚实的脉络,或许更能加强司法公信,这样反而是好事,也更能促进社会与司法的沟通。法官不语,或许也是想避免法官在媒体上与他人口水战,但现在的媒体确实有误导或不实的倾向(最近NCC也开始裁罚不实报导),用言论来对抗言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与民主社会的真谛吗?

附注

张升星-「法官不语」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检视:美国法官守则对于法官公开评论有三例外,职权必要、程序解释与学术发表法官不语不是普世标准,是一种因需求或案件而衍伸的伦理规范,也因此有人觉得法官完全不能说话,有些人觉得法官更应该积极说话。不语的理由:1. 审判具有持续性,如法官先发评论,但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结果与先前意见不同,有可能产生自缚性而偏颇2. 公开发表评论,可能强化法官对个案的偏颇心态,忽略不同之声音3. 对他案评论,可能产生同侪压力,影响他案公正性近来的批评:社会结构改变,对话反而有可能促成个案判决公正;媒体霸权,媒体逐渐有第四权的优势,不语会让司法权对第四权没有抗衡的能力;维护司法公信,面对媒体的沉默,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单纯沉默不见得能平息纷争;促进法治教育

世民-新订法官伦理规范评析:§17订法官不语,两个目的:1. 维护司法公信力 2. 职业道德(非亲临不宜贸然批评)法官的言论自由展现在个案的价值决定,不宜走社运式诉诸群众之逻辑谬误,如允许法官任意评论他案,或可博得媒体版面,但对司法公信破坏更大。

苏永钦-夏虫语冰录:法官不语的目的:个案公正(避免当事人或陪审团被法官的意见影响)因此英国美国等较注重法官不应公开表示意见;大陆法系则否。如果不影响个案公正,似乎就没有不语的必要性,进而衍生出「保护司法公信」目的,法官语似乎就有正当性基础(最上位概念:保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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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