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死因都是检察官说了算?鬼月谈相验制度改革
▲人死后要想入土为安,得先经过检察官相验死因,并开立相验尸体证明书后,才能办理后事。(图/视觉中国)
农历7月是习俗上的鬼月,传说中各方好兄弟、好姊妹会在此月到阳间参访,所以此月灵异事件也会增加。日前就有位笋农在台南南化山区意外挖出一颗头骨,经过相验后,发现头骨上有钝器造成之痕迹,因此深入追查。连承办员警都提到在要确认头骨主人身分时,还有被电到的感觉。当然不管是否因为农历7月让这个事件重见天日,想跟大家说的是,从这个事件就可以知道检察官的相验是多么地重要!
原则上,不是在医院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都要经过检察官的相验,确认死亡方式并开立相验尸体证明书后,才能交由死者家属办理后事。这样的目的,是要由检察官确认死者的死亡有无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有,就要发动侦查。
但是相验的程序,坦白说,在实务上仍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以笔者当年在司法官受训时的经验,关于相验的进行,主要是透过讲座在课堂上讲解相验的依据、相验的流程和相验案例分享。之后,在地检署实习时,会陪同指导检察官轮班外勤陪同相验,如果指导检察官有排定解剖,就会陪同到殡仪馆解剖室进行解剖。可是即使有上过课,也有参与陪同相验和解剖的经验,分发后,一旦轮班外勤,就是自己一个人要指挥法医、检验员、警察等进行相验或解剖程序,并撰写相验报告书及核发相验尸体证明书。
可是绝大多数的检察官毕竟都没有医学背景,所以相当仰赖检验员或法医师对于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方式的意见。检验员原则上是没有医师证照,其实应该只能协助法医师进行对死者死亡原因和方式的判断,再把意见陈报给检察官。
只是全台湾有专职法医师的地检署,实在很少,地检署的专职检验员人数也不足。根据报导中所提到的官方统计,全国一年相验案件1.9万件,但公职法医与检验员仅有52人。换算下来,每个人一年平均负担高达365件。这样的人力,实在很难期待地检署检察官在处理相验案件时,能迅速得到充分的医学意见,协助判断。而且若要进行解剖,还要商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的法医协助,这也造成时间的延宕。
还有检察官自身对于处理相验案件,也没有标准流程或要求,所以都是由每个检察官自己决定该如何进行,可能造成类似的相验案件若由不同的检察官处理就会走不同程序,甚至对于死亡方式和原因的认定也可能不同。
此外,死者家属在相验程序中很难充分表达意见,甚至连检察官的相验报告书也不会给死者家属看,死者家属甚至对于检察官认定的死亡方式和原因都没有置喙的余地。但是检察官就不会出错吗?笔者转任律师后曾处理一件请求保险金的案件,检察官认为死者是投水自杀身亡,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检察官判定死者是自杀身亡的主要依据是死者家属有提到死者有工作压力,还有从附近监视器没有看到其他人车。当时相验检察官有传讯死者公司同事或现场警消人员,并做成笔录,可是当本件给付保险金诉讼进入民事二审程序时,法官传唤当时制作笔录的公司同事和警消人员到庭接受讯问,却发现这些人当初所陈述的内容和检察官的笔录记载有相当的出入。
如此看来,检察官原先认定的死亡方式和原因难道没有被质疑的空间吗?只是在台湾,还真的不能质疑检察官对于死亡方式和原因之认定!但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死者家属对于检察官的认定只能默默接受,却连反对或救济的机会都没有。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很早就有死因裁判的制度,继受英国法的香港,目前也维持死因裁判法庭的制度。透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至少是在法庭上由相关各方提出证据和意见,再判定死者的死因,而非像我国一样,几乎都是由检察官专断来判定死亡方式和原因。
俗称「人死为大」,在相验程序中,可以体会到死者家属想要了解死者确实死因的焦急心情,但以现在法医师人力不足及检察官专断认定的现况,是否可能造成误判死者死亡方式和原因的机会提高?这应该是要深入探讨并寻求改进的。
好文推荐
●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