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深夜带1岁儿烧炭双亡 家属控笔录1小时延误提国赔遭驳
台南一名35岁的郭姓女子去年疑似产后忧郁症,开车带1岁儿子在车内烧炭轻生,双双不治,郭女母亲质疑,员警坚持做了1小时的笔录,之后才通报电信公司过程延误害命,因此提出国赔。台南地院21日一审判决出炉,认为警方没有向电信公司查手机定位的法定义务,因此驳回国赔申请。
全案发生在2016年11月,郭姓女子疑似产后忧郁症,6日深夜开车带着1岁大的儿子外出,却被发现在小客车内烧炭轻生,双双不治。但郭女母亲疑,女儿有4次自杀纪录,发现人不见又不接电话,赶紧报警,但却被要求先做笔录,「我问他可不可以先通报电信公司?知道我女儿最后发话地点,他说可以阿,但要等笔录作完。」
对此,警方出示受理报案经过,晚间9点52分接获报案,10点35分作完笔录,传真给勤务中心和电信公司,当时所长已经在外面找人,也调阅路口监视器,11点18分电信回报发话地点在安平区,过程约花40分钟,11点34分找到人时,不幸已经身亡,当时长乐派出所所长郭若萱表示,「我们问车牌时,就已透过车辆辨识系统在找了。」
但郭母还是认为如果当时能够早一点抵达,女儿一定还有救,因此翻法条并请律师要求国赔120多万、精神抚慰金150万元,希望可以改善自杀案件的流程。台南地院21日一审判决出炉,法官认为,郭女在当晚7点44分失联,郭母9点52分到派出所报案,待员警做完笔录后,当晚11点14纷请电信公司查询,11点18分电信回报发话地点,员警11点34分找到人。
法官认为,但根据电信发话位置,郭女在当晚8点10分抵达陈尸的停车场附近,再根据法医相验结果,母子俩在烧炭后15到30分钟内已死亡,因此郭母所提的证据,不能证明查到手机位置就可以避免2人死亡,加上警方协寻有自杀可能的失踪人口,并没有立即向电信查询定位的法定义务,因此驳回国赔申请。
郭母表示,「没有钱再上诉二审,提国赔只是做功德,只希望未来警方在协寻有自杀疑虑的失踪人口时,能够改善作业流程。」对此,台南市警局则说尊重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