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家/建立公正估价机制 化解「不同意户」歧见

台湾银行家5月号双封面。(图/金融研训院提供)

采访、撰文/郑文

政府不遗余力推动都市更新,金管会修正《商业银行投资不动产办法》,将银行参与都更后的自用不动产比率从50%降低至20%,而且将取得自用不动产时间从2年放宽到7年,公股行库大幅受惠,悉数都在摩拳擦掌,盘点着手中有都更潜力的土地或行舍,期望都更后多出来的空间可拿来出租使用,裨益公司的收益成长动能。

遗憾的是,台湾推动都市更新虽行之有年,初衷亦泰半是正向的,不外乎就是让更新后的大楼结构更加安全,并对城市发展挹注新的活力,进而带动整个城市的商业效益,但长期下来,国内都更案顺利进行的少之又少,窒碍难行的案例居多。

都更案之所以推行不易,最大的障碍往往是卡在「不同意户」极力反对。少许不同意户不点头,便让建商住户之间陷入漫无止境的缠讼,连带拖累都更案的进度。对于不少有意积极推动都更的银行与建商而言,难免都会有「既期待又怕受伤害」的复杂情绪。

真的是不同意户太难搞、太贪心吗?还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有没有妥善解决的方式台北市估价公会理事长暨宏大估价师事务所执行长郭国任认为,长期以来,国内的估价制度就是沉疴积萎,也提出他认为可行的解决之道。

银行不动产鉴价应符合独立性要求

国内业界对不动产估价业务的认知,还有提升的空间。以一般本土银行针对不动产估价来说,多数都是直接由行内员工来执行,估价完毕再决定放款成数;仅有少部分民营银行愿意将一定金额以上的案件委外估价。

这2年以来,部分国内银行数度爆发房贷诈贷案,经过调查后可以发现:基本上弊端都是源于「内神通外鬼」,有心人士在估价程序上故意「放水」,导致估算出不合理的不动产价格,或是高估担保品价值,一旦出状况,银行就只好蒙受意外的损失。

外商银行的做法,多数都是外包给专业的鉴价单位,这或许值得本土银行作为参考。郭国任举外商银行龙头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的不动产鉴价制度和流程非常完善,过程中,委外的专业估价师属于中立的角色,估价结果由编制多人的征信单位来稽查,征信单位会替鉴价结果记缺失,评鉴这家估价单位是否专业、客观

在鉴价过程中,银行与鉴价机构由统一窗口联系,银行的业务单位如往常一样跑业务,但不准和估价单位直接联系,为的是避免业务单位对估价师提出任何质疑,甚至蓄意施压。

简单来说,花旗银行的每个环节,都致力于一件事:让估价错误而带来危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回到都更的鉴价业务该怎么做,其实也应当与外银秉持相同的精神,力求独立性、客观性,让估价工作回归至纯粹的专业导向。

估价师选任应公开、随机、公正

舆论普遍认为,都更过程中最棘手的「不同意户」,通常就是卡在价格谈不拢。郭国任的观察是:「不同意户的问题,根本就和估价无关!不同意户通常不会满意估价。实务上来说,估价结果都是估价师、地政局、学者等专家集合起来看,一一审查、检视过的,这样子估价怎么可能有问题?」

郭国任说,不同意户所在意的,可能是变更后希冀拿到更多权益,比方说,住户冀望都更后拿到每坪百万元以上,但根据专业的估价结果是每坪80万元,所以谈不拢,这并非估价结果有误,而是住户的个人考量,住户当然还是可以主张自的想法,只是不容易能获得认同。某些住户则是纯粹情感上的考量,舍不得原有的不动产被拆毁、重建,这也不是因为「估价」这一关而衍生的问题。

郭国任指出,住户与建商对价格难建立共识,导致都更进度停滞不前,根本的问题在于整体制度本身就不完善,从遴选估价师到评估价格的程序,都让多数住户对于建商无法全盘信服。

其中最令人产生疑虑的,便是选任估价师程序的公平性。依《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都市更新案实施前的不动产权利价值,应由实施者(建商或更新会)指定、委托3家以上专业估价机构评估后再决定。倘若3家估价结果相近(差距在20%以内)时,便由建商直接选定其中1家的估价结果。

这就是极大的问题所在,所有估价师都由建商挑选,民众很容易会产生质疑:估价师是否与建商沆瀣一气,只会替建商谋取最大利益?这种做法,完全没有给予地主应有的保障,除非地主自掏腰包请专业估价师来估价,否则可能就只能任由建商宰割。

明定估价师遴选标准及条件

更有甚者,少部分不肖建商在参与都市更新的过程中,会对估价师施压,把更新后价格评估低一点,借此压低总销金额,使权利变换后的结果看起来不吸引人,间接迫使住户选择与建商协议合建。

而且,在总成本一样的前提下,建商想办法拉低总销金额后,代表共同负担比例提高,便能拉高建商得到的权利变换比例(换取到更多奖励容积),赚取超额超卖的利润,大占公有地或不同意户的便宜。

为了能让整体过程更透明化,郭国任的建议是,遴选估价师时,可以设定一些基本条件,符合一定的资格、最基本的,包括没有受过《不动产估价师法》第35条的各项惩戒、没有不动产估价相关的刑事有罪判决,亦即操守不能有问题。

在估价专业能力方面,以台北市都更案为例,应当包括开业年资满3年以上、曾完成一个以上都市更新估价案(而且该案也已经顺利核定发布实施);最好还曾经获选为台北市政府优良不动产估价师。

估价师公会把关,加强民众信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该如何遴选,最能保障各方权益?最不受诟病的做法是:改由3家中的其中1家委由不动产估价师公会来遴选,剩下2家由建商指定;如果建商同意,也可以释出一个指定名额给地主。如此一来,不仅整个鉴价的程序上更公开、随机、具有不可预测性,也更符合估价业务应有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再者,这也代表估价机构有了公会的把关和背书,自然可以加强民众的信任度

经由公会推荐的估价师,估价完毕后应出具报告书,接受公会的协助、襄阅,确保估价报告书品质无虞,同时也可以加速权利变换计划的审查效率,后续发生争议机率就会锐减。

「其实我也跟营建署说过,只要1家(委由估价师公会遴选)就够了。」郭国任强调,「只要这1家的独立性出来,求一个客观公正的计算依据,按照正常情况,另外2家估出来的结果总不会偏离太多吧?如果真的偏离很多,那就进入审议的程序,让大家来一起检视。」

换言之,只要「人」对了,事情就对了一半。至于剩下的一半,在于提供估价的程序。过去都市更新的估价采用的是3家估价师中「对整体地主最有利」的1家,郭国任建议,若以「3家平均值」取代,3家估价业者都要出具报告,对自己的估价结果负责,最能消弭彼此之间的歧见,因为这样最有机会算出对整体地主都有利,而不是仅对于少数地主有利的估价结果。

以实务操作而言,采取3家平均值的方式,对于建商同样是最有帮助、争议最低的。郭国任解释,「对建商来说,甲估价师这样跟我说,结果和乙、丙估价师说得都不一样,之后只好重新选一次估价师,再做一次估算,这样搞下去,最后这个案子可能根本就做不下去。」

站在专业的立场而言,估价师的看法没有绝对错或对,因为每个估价师评估角度不见得相同,都市更新是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估价师的角色是求取相对的公平,再让规划单位从相对的公平数值中,取一个平均值,应该是最好的方式,可以让整个估价过程中,相去较远的歧见之间得以缩小差异,相去不远的歧见则能求出更集中的共识。

※ 精彩全文,详见《台湾银行家2017年5月号》。※ 本文由财团法人台湾金融研训院授权刊载,未经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