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随机杀人案满一年

作者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副教授

北捷随机杀人事件满一年,行为人郑捷也于3月遭新北地院判处4个死刑、22个无期徒刑。此结果不令人意外,但此案能否于时间内速审速决,却肯定是个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5项,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之案件原审法院应依职权上诉,故就算郑捷已撤回上诉,此案也一定得打到最高法院。而在2012年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其中的第2项,对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案件,规定有第一、二审六次、第三审一次的延押期限,依此推算,持续羁押被告的期间最长约为三年,为避免郑捷因羁押期间已满,判决却未确定致须释放的窘境,本案就得在此期间内定谳。惟此案件若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次数得重行计算,则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3项,累计的羁押期间最长就可至八年。这也代表,只要北捷杀人案遭发回更审,就无法避免长期诉讼,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确定。

由于郑捷的杀人事实已然明确,所争执者,只在于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足为减刑之理由致无庸判死,对此争点,实又得依赖精神鉴定之结果。而因起诉后,检察官得将相关卷证一并移送至法院,这其中也包括精神鉴定报告在内。由于此报告乃由检方所主导,被告律师仍会依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项,针对有无精神障碍声请复数鉴定,或者以有无教化可能来声请心理鉴定。凡此种种,必然会拉长审理的时间。

而不管是精神或是心理鉴定,在法律不可能规定有任何的客观准则,而是留给专业者相当大的自主空间下,就难避免鉴定过程与结果的主观性,如郑捷案里,关于鉴定者对被告施以药物,到底是为辅助会谈所必须、抑或是不正的诱导询问,就暴露出此问题致易让案件陷入五里之雾。尤其是现行司法实务,基于戒护方便性考量,往往非将羁押被告送入医院或适当处所为最长二个月的鉴定留置,而是直接将其带至医疗处所为数小时的观察。则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鉴定者果能做出精确的判断,并足为审理上的判断基础,实也难有定论。也因此,只要此案尚未确定,当事人双方肯定仍会就此争议,继续提出精神或心理鉴定之声请,致出现更多且结论可能相异的鉴定报告。

更值关注的是,鉴定报告只在描述与判断被告的精神或心理状况,对此事实的法律评价仍在于法官本身,最终还是会落入自由心证之窠臼。以谢依涵为例,鉴定报告虽已表明教化可能性极低,第一、二审法院亦因此判处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仍以此部分调查未尽来撤销发回,则恶性比之更高的郑捷,即便所有鉴定报告皆称其无教化可能,也难保不会落入此种循环中。若果如此,不仅被告将在生、死之间纠葛被害人及其家属,亦将继续在暗夜中哭泣。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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