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裸体清洁服务,是打扫还是猥亵?

▲有清洁公司主打客制服装」,要清洁员穿比基尼、半裸甚至全裸都可以,但这样的裸体清洁服务算不算猥亵呢?(图/视觉中国)

根据新闻报导台湾有一间清洁公司主打「客制化服装」,你要清洁员穿比基尼、半裸甚至全裸都可以。但认真说,我就是觉得怪怪的。

刑法第231条处罚「媒介猥亵」,例如应召站。刑法第231条规定,如果你意图让他人进行「性交」、「猥亵」,而引诱、媒介客人性工作者,或是提供他们性交、猥亵的场所,借此获利的话,就构成犯罪,依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就出在这里:先假设没有任何逾矩的行为发生(没有私下进行性交易),「裸体清洁」算不算是一种猥亵行为?如果不是的话,这就只是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如果是的话,那这种商业模式就违反了刑法第231条(意图让人猥亵,而媒介清洁员与客人借此获利)。

刑法里面一堆猥亵,但什么叫猥亵?抚摸上体下体才算猥亵?暴露狂才算猥亵?还是长的猥亵就是猥亵?这个法条就没说明了。有两个老判决是这么定义猥亵的:

1.「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就算猥亵(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235号刑事判决)。

2.「奸淫以外有关风化之一切色欲行为,都算猥亵。除非客观上看起来不是出于色欲,才不算猥亵行为」(最高法院27年度台上字第558号刑事判决)。

简单来说,有插入的色欲行为是性交(不管哪里插哪里),没有插入的色欲行为是猥亵,毫无色欲的行为才不算猥亵。法律最讨厌的地方是:法院的标准看起来很明白,但你根本不会用。例如,裸体清洁因为没有插入,所以不会是性交,那裸体清洁算不算猥亵呢?

你能说裸体清洁没有色欲吗?我是不知道啦,如果没有的话为什么要穿比基尼、半裸或全裸清洁;你能说裸体清洁只有色欲吗?清洁员毕竟也是提供了清洁服务,人家如果用心擦拭所有的角落,说只有色欲,好像又不尊重专业。但之前也有不少走在灰色地带案例,都被判猥亵。

这个案件麻烦的地方,就在它既可以说有色欲,但也可以说没有色欲。这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模式,其实也是许多真正在做性交易、性服务的应召站在用的借口。以下举几个例子

1.露乳唱歌、陪吃饭,算是猥亵:本案的情况是一群人去小吃店消费、喝酒,叫了小姐陪喝。过程中,小姐主动脱去衣物裸露身躯,而被起诉公然猥亵。法院认为,被告借由裸露身体重要部位来吸引目光,加深客人来店意愿,与为了展现人体美感的裸露不一样(我猜法院这句话是要区分艺术性的裸体),构成猥亵行为。(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诉字第897号刑事判决)

2.容许裸露陪吃、陪唱,构成媒介猥亵:本案被告经营小吃店,店内不时有小姐裸露身躯供人观赏、赚取小费的行为,被员警查缉而遭到起诉。被告说,自己禁止店内提供性服务,也没有从小姐身上抽成,自己根本没有营利。但法官认为,裸露胸部甚至性器官,就是一种猥亵行为。而小姐能够恣意在店内走动不受阻止,一定是受到店主漠视;即便店主没有抽成,但因为小姐的裸露服务间接招徕客源,增加营业收入,也是一种间接的营利。最终判被告构成媒介猥亵。

用这些案例来看,我真的觉得裸体清洁很危险。从法院的见解来看,除非是为了艺术的画作摄影而裸露,基本上,裸露上身、下身都算是猥亵。

当事人吸收愿意裸体清洁的员工,透过「裸体清洁」这个噱头来促使大家使用他的「清洁服务」,其实也是间接透过猥亵行为,来增加自己的收益或营业收入,跟上面被判刑的商业模式其实一模一样。

要问我的话,我觉得裸体清洁符合现在猥亵的定义。假如真的是做清洁,那为什么不好好穿衣服就好?说是商业模式,那其实用角色扮演,甚至穿着比基尼就好,但却选择裸体,就让人觉得怪怪的。如果今天我也来做个「裸体法律咨询到府服务」,你觉得还会是单纯的法律咨询吗?

噱头是一种突破既有市场的方式,这个噱头看起来也非常成功,但冒的风险也是挺大的。(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好文推荐

雷皓明/藉转型清理40岁以上员工 IBM有年龄歧视吗?

雷皓明/「志愿役都是废物」不算公然侮辱?针对特定者才算

雷皓明/《博恩夜夜秀》对公然侮辱判决有什么误解?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