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被判放流鱼苗1.8万尾
日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由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判令肖某放流鱼苗18000尾。此前,肖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处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肖某在网上购买了长100米、网孔2.0指的三层粘网。7月16日晚,肖某明知新邵县资江水域禁止捕捞,仍驾驶船只,在新邵县酿溪镇广信造纸厂旁边资江水域进行捕捞,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经称量和动物种类鉴定,肖某非法捕捞黄尾鲴、黄颡鱼、翘嘴白条等水产品7.5公斤,其中,黄尾鲴系资江河新邵县段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鱼类。
10月26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邵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认为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承担放流鱼苗、提供公益劳动以及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民事侵权责任。邵阳中院综合考虑肖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国家保护鱼类以及其他野生鱼类的灭失、新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意见以及巡河护渔环境公益劳动的工作量等因素,酌定由肖某承担在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广信造纸厂旁资江水域河段放养总价值900元3cm以上滤食性鱼类苗种(鲢9000尾、鳙9000尾),在该河段提供15日的巡河护鱼环境公益劳动,并在《邵阳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李果 姜黎清 周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