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从维冠案团体诉讼判赔看专家鉴定报告

▲2016年台南维冠大楼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图/记者林悦翻摄)

4年前发生在除夕夜的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倒塌案,夺走了115条人命,除了无良建商林明辉等5人被以偷工减料为由,判刑5年外,罹难者家属及受灾户透过消基会提起团体诉讼求偿,历经3年半的诉讼,台南地方法院于1月16日判决建商林明辉等5人及大合公司要付损害赔偿金4亿多元与惩罚性赔偿金2亿9千多万元,合计7亿多元,但仍可上诉。

法院判决认为,维冠大楼的倒塌事故与林等人的过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因除了现场证物嫌疑犯口供、受灾户传讯专业报导外,最主要的就是台南市土木技师公会作成的专家鉴定报告

由于多数法官检察官可能只通晓法律条文,对于工程争议形成自由心证、独立审判过程中,于事实认定所需的营建工程专业知识背景或有不足,致工程案件审理困难,因此专家鉴定制度应运而生。

鉴定的意义与原理,便是由具专业知识或经验的第三人(例如公共工程委员会、技师公会、建筑师公会、学术机构、专业研究机构等),依据专业知识对特定的工程争议事实,例如维冠案,就其知识、经验提出专业见解、建议意见而陈报与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诉讼当事人,借由证据的佐证及工程专业判断,协助法庭求得维冠大楼倒塌的原因,协助法庭厘清法律责任。

鉴定可分为嘱托鉴定与私鉴定。嘱托鉴定是当案件已于法院起诉,经由法院职权认定或当事人声请法院同意进行之鉴定程序,又称为狭义鉴定,例如维冠案、花莲地震统帅大楼倒塌事故等。私鉴定指当事人为争取胜诉,于法庭上提出其委托鉴定机关作成之专家报告,促使法庭接受其主张,又称为广义鉴定,例如因大楼基础开挖的损害邻房鉴定。

鉴定程序包括:1.申请鉴定;2.鉴定单位(人)评估是否接受鉴定工作;3.鉴定单位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可受理案件;3.缴交鉴定费用;4.选定鉴定人;5.鉴定工作开始;6.证据调查与询问;7.书面鉴定为原则,若有必要得邀请争议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或说明;8.资料补充:鉴定人通常不负责证据调查或搜集,一般会请求委托人、争议双方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资料及补充资料;9.作成初步鉴定报告;10.复审初步鉴定报告书;11.正式鉴定报告并陈报法院;12.澄清鉴定报告疑义;13.法院传唤时出庭作专家证人。

维冠大楼倒塌后,检察官嘱托台南市土木技师公会鉴定以利厘清事故,但因事关115条人命且为社会瞩目事件,并具时效性,若对于以上的鉴定成果稍有不慎,鉴定结论即可能遭受质疑。本鉴定报告中,被告质疑:1.鉴定人的资格问题?2.土木技师是否具有建筑物结构鉴定资格?3.鉴定人是否确实具有建筑物工程相关学经历?4.分工执行鉴定问题?5.结构设计之检讨方式是否合理?6.钢筋取样的代表性?鉴定报告之证据力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项规定,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

针对上述被告质疑的鉴定程序及内容,法院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5年度瞩上诉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认为:1.鉴定人适格,即在特别之学识、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于一般人之才能者,就是属于「与待证事项有关」的适格鉴定人员;2.本案系由机关即「公会鉴定」,与技师个人执业范围无关,何况建筑物结构鉴定仍为土木技师执业范围,故具有鉴定资格;3.法院已确认所有鉴定人均具建筑物工程相关学经历;4.鉴定报告(含及补充鉴定)意见,虽系5位鉴定人分工完成,但鉴定人均有开会讨论共同决定,大家同意后才出具鉴定报告;5.法院认为,原设计人理应可提出原设计之静载重却无法提出,随后又承认「结构计算有误」,故法院仍采纳鉴定报告意见;6.本案大楼已倒塌大部分,于大楼损坏严重取样不易之下,所为的随机抽样应具有相当之代表性。钢筋采样自A、H、I栋之8号、10号主要钢筋,经试验结果降伏强度仅1支合格,足以明确判定原应使用4,200kgf/cm2之高拉力钢筋,「误用」2,800kgf/cm2之中拉力钢筋。何况取样的每批钢筋都经技师签名并会同试验,整个过程检调均有录影签名,不可能发生钢筋试验结果数据错置或倒置情况。

工程诉讼中,常有同一案件经两个鉴定单位鉴定,结果却完全相反。就鉴定报告所提出之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法院仍须为判断。为使法官易于判断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确保鉴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建议鉴定人与本案之利益关系应予揭露。此外,鉴定报告应载有足够的事实基础、可靠学理及操作方法。若采机关鉴定时,则从事鉴定之人应于书面报告中具名。

笔者建议,未来修法时允宜考量,侦查中被告得否请求检察官鉴定或选任特定之人为鉴定;当事人是否可于审判中自行委任鉴定人进行鉴定,以维武器平等原则及利于发现真实;被告于检察官及法官选任鉴定人前得否陈述意见;鉴定人是否应出庭接受交互诘问;法院得否就法律意见选任专家学者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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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