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宋名晰/从南方澳断桥事件谈《国赔法》修正
▲南方澳跨海大桥于108年10月1日发生桥体断裂的不幸事件。(图/记者林振民)
108年12月3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法扩大因「公共设施」所致损害之保护客体,即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权利受侵害,不以公共设施之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为必要,均适用《国家赔偿法》。相较于旧法仅限于该公共设施要属于「公有」,才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扩张了国家赔偿责任之范围,也解决了国家赔偿实务上的一大问题。
之前关于公共设施在国家赔偿实务上常发生争议,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虽属「私有」,但既然已供公众通行,已因时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关系存在,公家机关取得该道路的管理权,倘因设置或管理的欠缺造成人民的损害,是否可国赔?法院实务上采肯定之见解。
然而,该既成道路并非「公有」,依旧法第3条第1项规定,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有」公共设施。为避免前揭实务见解与法律文字之争议,本次修法将旧法第3条之「公有公共设施」修改为新法之「公共设施」,将「公有」二字删除。未来,「私有的既成道路」虽非国家设置,倘事实上由地方政府管理且直接供公共或公务目的使用者,即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所谓公共设施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各种设施,例如道路、桥梁、水沟、下水道、公立学校校舍、医疗机构等都是。这些设施必须已经开始供公共使用,如果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以供公务或公众使用,就不属于公共设施。
发生于108年10月1日的「南方澳断桥事件」,疑因钢索松脱崩塌致桥体断裂,不但重击压沉3艘待加油渔船,且造成行经的油罐车司机及6名外籍渔工伤亡,可申请国赔吗?南方澳大桥属台湾港务公司管理,其为交通部出资成立的国营企业,在新修订后之《国家赔偿法》下,系属公共设施,并无疑虑。
上述国家赔偿责任乃采「无过失主义」,即以该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损害为其构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设置机关「有过失」为必要。公共设施之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设施建造后未妥善保管,怠为修护造成该物发生瑕疵。
依《公路桥梁检测及补强规范》第2.2点规定,桥梁检测分为定期检测、特别检测及详细检测等三类。第2.3点明定,桥梁检测频率依检测类别、桥况、桥龄、交通状况、桥址环境及重要性等而定。公路养护管理机关、单位可视其组织编制及受检测桥梁之重要性,订定检测频率,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定期检测:原则上,新建桥梁应于完工使用后两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测,尔后定期检测之间隔以两年为原则。如有特别情况,公路养护管理机关、公路养护单位得视实际状况调整,惟不得超过4年。
2.特别检测:于重大事故、灾害发生后,或巡查发现显著异状及公路养护管理机关、公路养护单位认为必要时办理之。
3.详细检测:桥梁于定期检测或特别检测后,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之。
据台湾港务公司表示,南方澳跨港大桥依照前述规范之规定,于105年办理检测,并在106及107年分别花费约400万及600万元改善,并于109年编列500万元预算办理下一次检测,并无逾越检测年限规定。
然检测义务之定期履行是否即代表管理无欠缺?专家据事故影片指出,断桥的可能原因在于,大桥断裂坍陷前,该钢拱桥的中间几根吊索似乎处于不平衡状态、吊索力量可能有所松弛;加上油罐车又刚好经过,推测是否钢索焊接处风化生锈。倒塌的真正原因应由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后对外公布,若真如专家所指出之缺陷存在,管理机关于管理上恐有欠缺的情形。
笔者以为,南方澳大桥位处海边易腐蚀环境且为钢桥,属于特殊性桥梁,主管机关依前揭规范至少应每四年办理定期检测一次,且须依其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补强,使该大桥处于维护管理完善,使用上无瑕疵状态,足以保障通过行人、车辆等之安全。
反之,该桥梁如于建造后未为妥善保管,怠于修护管理致发生瑕疵而发生断桥事故,发生损害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等情事,纵其管理或设置机关并无过失,倘在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果,确认维护、检测、补强或管理等未依法完善而有瑕疵之存在时,依法,国家允宜仍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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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宋名晰,亚洲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