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冠大楼倒塌115死 监院纠正内政部、台南市府

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在0206地震中倒塌。(图/记者李毓康摄)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台南永康区维冠金龙大楼105年2月6日在地震中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轻重伤,建商林明辉等人遭检方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一、二审处以5年最重法定刑定谳;另一方面,监察院7日也通过监委林雅锋、仉桂美提案,纠正内政部台南市政府,要求检讨改正现行建筑法规管理制度运作

监察院指出,内政部营建署对于维冠金龙大楼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轻重伤事件,犹不思全盘检讨建筑法制,仅于105年8月24日订颁「强化建筑物施工管理作业原则」等不具强制性、「非行政程序法」所谓行政指导,供县市参考,内容亦仅加入「建筑物至少2楼板前应经主管建筑机关派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现场勘验合格」一节,徒具形式。

监察院进一步说,从各县市政府自订自治要点统计显示,其订有主管机关必须派员勘验规定部位极少,甚至全部无须派员勘验,导致施工勘验制度形同虚设;另外,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人口及使用密度均高于非公众使用建筑物,却仅有5县市规范强度频率较高于非公众使用建筑物,无法确保建筑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建署自有重大违法失职之处。

监察院还说,营建署作为全国最高建筑主管机关,无视组织条例第2条管理「建筑业」之权责,在现行法律机制下,就各建设公司每年之家数与推案数全无掌握,也对建设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监督职权,竟全推诿于经济部公司法规制,就「建筑业」整体法令设计规划付之阙如,显有重大违失,难辞废弛职务之责,亟待改进。

监察院表示,维冠金龙大楼倒塌案突显不良建商肇致人命财产损失事件,营建署理应引以为鉴,并督导所属列管清查相关开发案件有无类似情事,尽速依建筑法第56条规定,规划建筑履历保全制度,严格遵守住宅法第53条及国际公约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人民免受「建筑危险」之规范。

另外,在台南市政府方面,监察院也指出,身为地方最高主管机关「自难谓无疏失」,且现行建筑施工管理与勘验制度仍待检讨改进,始能确保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