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大巨蛋案「忽略演唱会使用需求」 监察院纠正北市府、内政部

▲台北大巨蛋。(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台北大巨蛋能否举办演唱会备受外界关注,对于责任归属,监察院今(11日)发新闻稿指出,北市府民国95年签订BOT合约起即知悉大巨蛋除体育馆使用外,另有艺文表演、集会及展览等使用方式,却漠视其他非体育如演唱会使用之适法性,引致纷争不断,内政部也未能正视大巨蛋有多元化复合使用之需求,与时俱进适切修改相关法令,监察院为此纠正台北市政府、内政部。

监察院教育委员会11日通过对台北市政府、内政部的纠正案,针对有关大巨蛋体育馆能否作为演唱会使用的争议,由于大巨蛋体育馆系经行政院核定为国家重大经济建设之一,采BOT方式办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均负有法定监督义务,演唱会之使用并非远雄公司现在所提出,其实从95年签约起台北市政府即知除体育馆使用外,另要做艺文表演、集会及展览等使用,并有该签订合约书可稽,但是台北市政府未能本于权责面对相关建管法令或内政部释示,漠视艺文表演或演唱会使用形式之适法性,引致纷争不断。

纠正文案也指出,内政部业管之建筑技术规则内的建筑物使用类组,对于演唱会使用形式,欠缺明确规范,台北市政府106年起曾多次函请内政部释示,内政部均未明确加以解释,不足以解决大巨蛋适法性需求,内政部显然忽略大巨蛋是行政院核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未能正视大巨蛋复合使用之需求,与时俱进适切修改相关法令,均有怠失。

而北市府自民国107年迄今对外说明忽称需经技术规则第127条检讨,忽而称按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申请办理即可,立场不定,准据不明,有违行政一体性之原则,有损政府威信。本案除技术规则第127条之争议外,于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仅就体育馆功能验证,并已检讨地下2层(-10.5公尺)球场面1.5万人之避难能力,惟却排除演唱会使用形式之评定。

对于大巨蛋能否做演唱会使用,监察委员林盛丰、王美玉表示,大巨蛋是否能举办演唱会使用,首先应该以合乎法制许可方式办理,以排除外界所存疑之球场面活动与疏散,动线规划、维护管理强度等疑义,而且一定要能建立相关大巨蛋办理活动的「安全指引」,内政部及北市府作为建筑法的主管机关,自应就法制面与实体面之争议切实检讨改进,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纠正文案也指出,大巨蛋营运单位所提「防灾及紧急应变计划」欠缺审议机制,报府即同意备查,有欠妥当。另外使用执照但书之「室内避难管理对策(7项)」也无审议制度,涉及强化避难逃生演练与避难管理,台北市政府应就阙漏,详加检讨,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财产。

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台北市政府为「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大型室内体育馆台北大巨蛋BOT案」之主办机关,在111年11月18日所核定大巨蛋开发案投资执行计划书「防灾及紧急应变计划」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43条所定营运计划之一部,依据行为时之促参法第52条与第53条主办机关即负有监督责任,但防灾紧急应变计划欠缺相关「审议」机制,报府即同意备查,有欠妥当。

纠正文案续指,根据本案使用执照但书规定「营运前加强室内及户外避难引导设施,包括本次审议所提室内避难管理对策(7项),并针对节点提出避难演练,强化管理机制」,系属使用执照附款,为行政处分之负担,市府为建筑法之主管机关,亦无审议规范。欠缺审议机制,均涉及如何强化避难逃生演练与避难管理之事项,台北市政府自应就其制度面与执行面之阙漏,详加检讨,俾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财产。

监委也提出意见,本案乃国人殷殷期盼之标竿公共设施,几经试营运,因仍未满载,而大致顺利。最大考验仍是大型演唱会连球场面都站满人群时之紧急疏散。必须考量基地的容留总量,基地内奔驰逃生人流,基地四周交通,以及往基地内抢救之消防车,救护车,警车,以及停车场内大量往外逃难的汽机车,除须切实按照相关法令与本次调查意见之意见外,或许仍须仰赖电脑模拟与实地演习,方能获取最佳逃生避难之管理方案。

监委指出,本调查咨询参与历次审查之委员,其共识为,大巨蛋为台湾首次出现之超大规模封闭型建筑类型。背负着台湾国民全体之殷殷期盼,诸多参与筹建之公私部门之人员,也是竞竞业业,夙夜匪懈,惟所应处理之课题,是现有之建筑技术规则,实有不足,相关监管权责,也有待厘清,相关规划设计,监管审查及管理维安等专业者应以最高标准,以及务实协作的态度,方得以确保大巨蛋不可妥协之最高安全标准。

监委也举韩国梨泰院事件为例,因空间不足,人潮拥塞,瞬间发生伤亡惨重之踩踏事件,大巨蛋之建筑内部,基地范围之避难容留空间,与周边之都市环境,均存在潜在之危险因子,有待相关单位共同戮力,透过慎密的规划、演练、调整,以消弭危机于无形,切勿以法无明定,或权责并不在我,而坐视灾难发生于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