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啤酒厂都更案争议多 监察院3点纠正北市府、内政部「置身事外」
▲监察院纠正北市府、内政部建国酒厂案。(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台北啤酒工场建厂已逾百年,原计划以「产业活保存」为基础,将建国啤酒厂转型为「啤酒文化园区」,后变更为北市大用地,引起当地民众不满。监察院7日新闻稿指出,台北市政府对于二级都委会审查通过之建国啤酒厂都市计划变更案未予公告、立场反复,且对「新变更案」置身事外,未善尽职责;内政部对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4款未订定明确标准,以致各级政府长期滥用「个案变更」,通过监委提案纠正台北市政府与内政部。
监察委员范巽绿、施锦芳、萧自佑今公布调查报告。台北啤酒工场建厂已逾百年,迄今仍持续生产啤酒,且部分建物经台北市政府指定为市定古迹及登录历史建筑。该公司原拟以「产业活保存」为基础,将建国啤酒厂转型为「啤酒文化园区」并进行都市计划使用分区变更。
监委指出,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疑不断向行政院争取并诉诸媒体,要求台北市政府将使用分区变更后之回馈用地拨予该校使用,严重影响台北市政府及该公司之规划,不利古迹保存及产业活保存。究实情为何?显有深入了解之必要。
案经监察委员范巽绿、施锦芳、萧自佑提出调查报告,监察院内政及族群、财政及经济、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联席会议于5日决议通过提案纠正台北市政府及内政部,并促请行政院持续整合各方意见,共创本案都市计划变更之最大效益,俾能达成台北市民、台湾烟酒公司及北科大互惠多赢之局面。
监委调查报告指出,台北啤酒工场是重要之产业文化代表,部分建物先后于89年、95年经台北市政府指定为市定古迹或登录为历史建筑,108年12月30日经台北市文资会第121次会议审议通过「修复及再利用计划」。同时由于台湾烟酒公司91年公司化后,尚无永久之企业总部办公处所,考量台北啤酒工场极具历史及商业价值,爰陈报行政院以开发、保存并行,借由规划「啤酒文化园区」,配合兴建企业营运总部,期带动当地繁荣与发展。
报告指出,案经内政部同意依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4款办理「变更台北市中山区长安段四小段79、234-1地号土地(台北啤酒工场)工业区为特定专用区、道路用地主要计划案」,并经台北市都委会、内政部都委会审议通过。然因台北市政府与台湾烟酒公司未能就文资委托经营、增额容积价金运用等议题达成共识,无法签订协议书,以致「原变更案」未能公告实施。
报告续指,行政院为解决北科大校地不足问题,经台北市政府同意由台湾烟酒公司撤回「原变更案」,改由内政部依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4款及暨第2项规定,以教育部认定北科大校地扩大属「重大设施」为由,迳为办理「变更台北市中山区都市计划工业区为大学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计划案」的「新变更案」。
监察委员范巽绿、施锦芳、萧自佑深入调查后发现,台北市政府对二级都委会审议通过之「原变更案」立场前后不一,且对「新变更案」置身事外,非但未以都市整体发展的尺度进行检视,与中央政府充分沟通合作,反称「只是扮演从旁协助之角色」,明显置身事外,未善尽职责。
监委指出,「新变更案」可否达成政策目标,仍待审慎评估,「新变更案」公开展览期间,公民、团体与当地里民陈情意见与列席陈情民众持赞成及反对之意见纷歧,92案中有61案为反对意见及建议。且相较于「原变更案」,「新变更案」明显影响台湾烟酒公司土地使用价值与效益。监委补充,内政部未针对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4款办理「个案变更」订定明确严谨之允许标准,以致各级政府长期滥用相关规定。
监委要求。台北啤酒工场早于108年12月30日即通过古迹及历史建筑修复及再利用计划,惟迄今仍未依该计划践行相关工作,行政院允应督促所属确实依规定办理,以落实啤酒产业活化与文化价值保存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