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维冠大楼倒塌案求偿「犯罪被害补偿金」 法院判7536万元

▲2016年台南永康维冠大楼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轻重伤,当时动员全国之力抢救伤患。(图/资料照/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永康区维冠大楼因地震倒塌,造成115死104人轻重伤,罹难者家属与受灾住户154位透过消基会提起团体诉讼,求偿35亿5千多万元,台南地院民事庭16日判建商明辉等人需应连带给付原告判林等人损害赔偿7亿1千多万元,17日下午再判准台南地检署代位求偿犯罪被害补偿金7536万多元。

判决指出,台南地检署向被告林明辉等请求偿还犯罪被害补偿金案,台南地院判决被告:林明辉(维冠公司负责人)、张魁宝(建筑师)、郑进贵(建筑师,维冠大楼名义上之设计人及监造人)、洪仙汗(维冠公司经理)、郑东旭大合公司技师)、大合钻探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大合公司)及胡家祯(大合公司负责人)。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7536万1,186 元及法定利息

原告台南地检署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给予166位被害人或其遗属犯罪补偿金(项目包含:丧葬费扶养费医药费、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慰抚金),得于补偿金额范围内,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2条向被告求偿。原告乃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公司法第23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被告林明辉、洪仙汗、张魁宝、郑进贵、郑东旭、大合公司、胡家祯连带给付8356万1186元。其中精神慰抚金820万元驳回。

合议庭指出,原告台南地检署依侵权行为及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2条,请求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洪仙汗、郑东旭及大合公司赔偿丧葬费、扶养费、医疗费、丧失或减损劳动能力之损害及精神慰抚金,在7536万1186元范围内为有理由,其余部分(即精神慰抚金820万元)驳回。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说明指出,法院驳回精神慰抚金820万元部分,均为台南地检署补偿「罹难者之兄弟姐妹父母」精神慰抚金追偿部分,法院承审法官民法194条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才可请求死亡者死亡之精神慰抚金,即使被害人补偿法之遗属之补偿范围较广(即包括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但台南地检署仍不因其补偿,而取得民法第194条【请求精神慰抚金】之权利。.因此,判决将台南地检署就罹难者的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之精神慰抚金补偿金追偿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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