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清路当中山高 男飙速111公里遭开单记点扣牌还辩「我才开105」

警方在易超速路段设置移动式雷达照相,图为示意图。(图/资料照)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林姓男子深夜开车,将台清路当成中山高速公路飙速111公里,遭警方临时设立的测速照相拍个正着,依法开罚记点吊扣牌照3个月。林男不服提行政诉讼,除辩说警察没设警告牌,还拿自己的GPS行车纪录器称才开105公里,警方的测速有问题,要求撤销原处分。但法官认为林男所言没有凭据,驳回上诉

判决书指出,第二警分局2018年9月6日晚间11点多在台中市北区中清路一段与天津路一段交叉口,设置临时测速照相,并在前方100公尺设置警告牌,提醒用路人要减速。岂知,林姓男子竟开着小客车飙速通过,遭仪器拍下。

员警检查发现,现场最高速限50公里,林男竟开到111公里,严重超速61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

林男不服,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遭驳回后又向台中高分院提上诉。他辩称,他中清路几乎2天就走1次,该路段没看到照相机警示牌,半夜时段在此架设临时照相机,对「一般市民并不合适」。

另外,警方取缔速度为111公里,跟他行车纪录器记录105公里有明显落差。他的行车纪录器是有政府检验合格标签、GPS有记录坐标、速度时间,再精准仪器也有所谓公差值,他违规是事实,但希望能从105Km/hr至111Km/hr间找到正确速度,让他再重新裁决。

法官依据警方提供事证,确认现场有设警告牌,而警方使用的雷达测速仪均合格检验未过期,林男又无法举证警方仪器哪里有问题,最后判林男败诉,裁判费需自付,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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