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冠黑心猪油案279人求偿3364万 法院判赔154万

黑心猪油引爆食安风波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强冠油品等15家业者,需赔偿消费者共154万8000元。(图/资料照)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引爆食安风波的强冠黑心猪油案,负责人叶文祥虽遭判刑22年,且有279人求偿共3364万6060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宣判,包括强冠等15家厂商仅需赔偿172位民众共154万8000元,另有3家厂商免赔,全案可上诉。

2014年强冠油品公司被发现向地下工厂每公斤26元至30元不等价格,收购来源不明动物混和油。强冠明知该油品不可供人食用,还是将其精炼后制成「全统香猪油」、「全统清芳油」等油品,贩售给下游285家厂商。负责人叶文祥因此被依违反《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罪名,判刑22年定谳,目前已入监服刑

而全案爆发后,消费者保护基金会协助民众提起4项团体诉讼,总求偿金额超过1亿,强冠油品部分,则有279位民众,向包括强冠、好帝一食品、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业等17家公司共求偿3364万6060元。

法院认为,商品设计生产、制造、经销者,都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部分消费者购买、使用相关油品,为强冠开始贩售劣质油品的2014年3月前,因此难认定消费者所购买的确为问题油,求偿不应准许。

另外,法院认为,消保会主张民众食用问题油品,确实对身体、健康、心理造成影响,受有非财产上损害,被告应予赔偿,但频种购买油品金额为卖卖契约给付款项,与损害无关,这部分也不列入准予赔偿之金额。

加上部分民众消保会未能证明民众长期大量食用问题油品,部分列出之商品也非每日食用,且购买数量非巨,食用后也未出现具体病征,亦无因而求诊治疗,现阶段尚无财产上实际损害等情事原告主张每人有相当于3万元非财产上损害,金额过高,应以每人3000元,共计51万6000元为适当。

至于惩罚性赔偿部分,依照修正前《消保法》的规定,以3倍为限,又现阶段尚未有具体病征出现,考量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目的,应以2倍惩罚为恰当。因此以每人3000元2倍计算,即为6000元,共103万2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较为合理

▲强冠负责人叶文祥被判刑22年定谳,目前入监服刑中。(图/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