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男友打人害手指伤求偿303万 法院仅判赔3万
▲邱女控告叶男对她动粗,害她无法正常工作。(图/达志/示意图)
新北市一名叶姓男子与邱姓女友分分合合,后遭对方指控2015年12月1日2人凌晨在公园内发生口角,叶男徒手殴打她,导致其受有左手无名指第一趾节骨折、左手食指、中指手指近端指节挫伤、并关节囊扭伤等伤,求偿303万元。不过叶男反驳,为了抢下她手上的剪刀才会不小心害她受伤。法官审理后,判被告仅需给付医疗费1万4667元、精神慰抚金2万元,合计3万4667元,其余部分驳回。
邱女主张,当时2人在公园内发生争执,被告就出手殴打及拉扯她,导致其受有左手无名指第一指节骨折、左手食指、中指手指近端指节挫伤、并关节囊扭伤、韧带断裂等伤害,隔年3月8日晚上7时许2人又在住处大吵,被告竟拉扯她的手指,害她原本受伤的左手食指指近端指端关节变形无法伸直、肌腱断裂、右手食指瘀青等伤害,因为无法工作,减少劳动力损失199万6184元,再加上医疗费1万4667元、交通费用2万元,让她精神受巨大痛苦,因此连同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共求偿303万851元。
不过,叶男指出,案发前他在邱女住处看报纸,后来朝对方丢报纸,邱女也拿扫把回击,他为了避免再被打,打算抢下扫把才会伤到对方的手,但自己也被邱女抓到右手骨破皮流血肿胀,后来他要开门离开却被阻止,还遭勒住脖子衣领,他推了邱女后继续走向公园,没想到背后竟被刺2下,出于正当防卫下,双方开始争夺邱女手上的剪刀,过程中又害邱女左手指受伤。
叶男辩称,他事后也付了台币2000元安抚对方,隔天也带邱女到中医、西医诊所、民间接骨所治疗,并帮换药、冰敷、热敷、药酒推拿至少十来次,且邱女本身并没有在工作,没有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失,对方只是故意提出告诉,也没有请求精神慰抚金之必要,再加上邱女并非脚受伤,更没有搭乘计程车的必要。
法官审理后,认为夺取他人手中物品过程中,自有因拉扯他人手部而导致其受伤之危险性,此为一般人生活经验所能预见,被告夺取原告右手扫把之行为核属过失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涉刑事过失伤害罪部分,经本院判处罚金7000元及4000元,均得易服劳役。
民事求偿部分,法官认为,原告求偿医疗费1万4667元为治疗伤害必须支出的费用,但交通费2万元,原告未提出任何单据证明有支出之事实,且原告为手指受伤,未证明有搭乘计程车就医之必要,再加上搭乘计程车应属个人决定,此部分请求无从准许,而原告所受伤害并非不能痊愈,且未请求送鉴定,故无从认定有减少劳动能力的状况,审酌双方身分、地位、资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情形,判原告应给付医疗费1万4667元、精神慰抚金2万元,合计3万4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