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发传单控里长骗婚 他怒告求偿500万仅获赔4万

高雄市某里长夫妇离婚后,前妻对到闹区发传单,控诉里长的是非,里长对此提告,要求赔偿500万元,但法官审理后认为前妻仅须赔偿4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市某里长阿强(化名)与太太阿芳(化名)结婚1年后就离婚。但阿芳之后却印了甲、乙两式传单,内容包含骗婚、养小三与侵占钱财等,并到当地宫庙、果菜市场发送传单。阿强以妨害名誉提告阿芳,并求偿500万元精神慰抚金,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强逼离婚部分不是事实,其余排除违法,阿芳赔偿4万元为适当。

阿强与阿芳于2013年11月20日结婚,但于2014年11月19日离婚。阿强主张,两人是合意离婚,阿芳共印了2300份传单到旗山闹区发放,侵害他的名誉权与肖像权,包含他骗吃拐干、拿阿芳的钱养小三的孩子等。阿芳于2019年4月上旬共发了5天传单,阿强对于强逼离婚、侵占阿芳财产、拿阿芳的钱养小三并生子等5点争议,以名誉权与肖像权受损,总计求偿500万元。

阿芳声称,传单上的内容都是事实,可以排除她违法。判决指出,阿芳以自身经验,觉得阿强骗她离婚、强逼离婚、养小三、偷生小孩、四处带女人、强逼阿芳与精神病患同住、侵占被告财产等等,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依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09 号上揭解释意旨,得阻却违法。

对于赔偿部分,法官认为,阿强属于公众人物,其照片可以轻易取得,肖像权各求偿30万元并不成立;对5点争议各要求70万元精神赔偿也属过高,除逼婚不是事实外,其他4点争议属于两造的相处情形,比较两造的经济状况,应各以1万元为适当,因此判阿芳须赔偿4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