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运动场上的肢体碰撞 是防守还是蓄意伤人?

运动比赛中,因为肢体碰撞而造成的受伤是难免的,很难界定是属于运动过程中的蓄意伤害或只是正当防卫。(图/记者黄克翔摄)

12月20日一场大专篮球联赛爆发溅血意外,经国科大的球员海洋科大的对手重重挥了一拳,造成对方鼻骨挫伤。经国科大动手球员根本不是比赛行为(例如卡位让人摔倒、上篮的进攻犯规),而是连掩饰都没有的蓄意伤人,会构成伤害罪,依照刑法277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运动比赛中受伤是难免的,尤其是有肢体碰撞性质赛事,流血、扭伤甚至骨折也常常发生。这种时候,难道都能去告对方伤害罪吗?

实务学术界对这种运动中发生的伤害,有一种解释方式是认为,虽然在比赛前选手不会签「生死状」,但愿意加入运动的人大概也对「运动中可能产生伤害」这件事情有认知;既然有认知在先,那就视为每个参赛者都愿意承担「运动伴随的伤害」这些风险

因此,像是撞到流鼻血、被撞倒、被刮伤等等,这些运动过程伴随的伤害行为,在法院眼里就不是违法的。但怎么样算是运动过程中的伤害?这个其实很难界定。

在过去几个因为运动伤害提告的案件里,有些法官会先判断被告「有没有遵守运动规则」及「运动本身性质」。例如,篮球的防守有「圆柱体原则」、「垂直原则」,如果防守者遵守游戏规则进行抄球,在过程中伤害到了持球者,这个伤害行为在法院看来就会是不违法的。

又例如,羽毛球比赛原则上是在网子的两侧进行比赛,与会肢体碰撞的篮球比赛不同;如果在羽毛球比赛中却发生严重的肢体碰撞,这个就跟运动本身性质并不相同,这种肢体碰撞在法院看来就可能是违法的。

麻烦的是,运动过程中瞬息万变,又不会总有摄影机在旁边捕捉你的一举一动,哪些过程合乎规则,哪些违规,又碰撞是因何而起等,都难以留证,这也让判断「运动伤害」与「非运动伤害」变得相对困难。

不过,像这则新闻就是有非常清楚的录影画面,从以下的影片来看,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运动伤害还是非运动伤害,我想在法院与众人的眼里都相当清楚了。(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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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