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荣/假释问神明?透明化才是正解

▲假释是要让受刑人重回社会审查程序必须公正透明,不是掷筊问神明。(图/视觉中国CFP)

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于3月30日召开第3次会议,会议中对于「收容人处遇、假释透明化议题虽已有未来方向性决议,然笔者就担任监狱假释委员经验,对于目前假释制度运作,提出以下检讨,盼对于改革有些许助益

首就假释制度而言,本质上是要让受刑人重回社会适应生活,所以假释审查的重点,在于评估受刑人在监期间做了哪些努力、未来出监后将如何规画生活、出监后有何延续在监的处遇方案等等。但目前监狱超收严重,平均一个教诲师要照顾300多名受刑人,恐怕连最基本的受刑人资料建构都未必有足够时间了,更遑论个别性教化;从而,狱所超收问题不仅严重弱化监狱的教化功能,更连带地影响假释审查的妥适性

再者,目前假释制度实际上仅有书面审查,纵使有少数受刑人可接受所谓面谈审查,也只是审查委员透过冷冰冰电脑荧幕,制式化地问「是否已经悔悟?」、「出监后打算如何生活?」等官僚式问题;完全无法确切地体察受刑人是否已达悛悔实据而得予假释。

事实上,每月所召开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平均开会时间约2至3小时,委员们须对于上百位受刑人的声请做出准否之判断,且相关审查资料亦不得于开会前数天提早收到(此应系作业时间不及及保护受刑人个资考量),换言之,平均大约1分钟至1分半钟,即要依照教诲师口头报告之说明(或建议),做出准否之决定!这样的判断结果,恐怕存在相当大的不妥适性。对此,除了配套地降低监狱超收问题,似可考虑如何让委员提早获得审查资料,增加审查的实益

另外大家较少知悉的是,同样刑度之受刑人,在不同监狱执行,可通过假释执行率(即在监执行占总刑期的比率)不甚相同。比方说,某位受刑人遭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这个6年的刑期,在高雄监狱算是短刑期,要通过假释审查就比较容易;反观,若是在高雄第二监狱来说,就算是长刑期,假释审查则较难通过。对于此点,矫正署似乎可考虑,对于全国矫正单位给予相对弹性统一假释标准作为参考。

最后就假释制度的救济方式而言,现行假释声请遭驳回时,虽有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救济管道,然实际上,即使受刑人向法院提起相关行政救济,因其本身仍处于矫正单位之监管下,恐有遭标签化之疑虑,将导致受刑人怯于救济。换言之,此救济制度是否应另行设计,而非依循繁杂之诉愿、行政诉讼。

综上,假释审查程序应如何调整,才让假释制度效能彰显,实须要通盘检讨,假释相关议题,例如:「三振条款」(《刑法》第77条第2项第2款)重刑再犯不得假释,是否可以提高门槛而非不得假释,或区分再犯原因而适用不同门槛;长刑期之假释更生人遭假释撤销有无救济管道;返监执行残刑是否有折抵规定(《刑法》第78条)等,亦应可于司改国是会议中一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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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荣,飏理法律事务所所长、全联会司法革新委员会、屏东律师公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