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家暴法 增订保护令对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内政、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上午联席审查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行政院提案,由于家庭暴力不仅直接造成受暴者的伤害,对于身心发展未成熟的儿童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也可能造成身心伤害与负面影响,因此增订目睹家庭暴力定义。

初审通过条文增订,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见或直接听闻家庭暴力;并增订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纳入核发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初审通过条文扩充以电子通讯持续性监视、跟踪或掌控他人行为的活动为「跟踪」内涵;且于加害人处遇计划中增列亲职教育辅导项目,以符合实际状况和需求。

初审通过条文也将民事通常保护令效期由现行1年延长至2年,并取消次数限制。另外,初审通过条文赋予法院可依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并新增抗告中不停止执行保护令的规定。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会后受访表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王育敏提案,将中央主管机关「得」设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改为「应」设置基金,但因为主管机管有所坚持,条文保留送协商。

尤美女也说,立委提案新增家暴罪或违反保护令的被告若经认定无羁押必要,警察机关及家暴防治中心应在被告释放前通知被害人;及新增将没有同居关系的「恐怖情人」纳入家暴法规范,也因主管机关认为执行及认定上有所困难,均保留协商。10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