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锅的性骚扰防治三法修法
(图/Unsplash)
台湾一个月来在各场域发生的性骚扰#Me Too事件,引发全民关注,民间团体倡议修法刻不容缓。在民间版的性骚扰防治三法草案公布后,行政院修法草案也公布了,但长期存在的各法主管机关卫福部、劳动部、教育部互相推诿、资源未整合问题,真能透过修法联防解决?号称迈向性骚扰防治新世纪的修法,真能杜绝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防治三法立法过程是被害人的伤痛血泪争取而来,25年前的医院护士性骚扰案,其后叶永鋕同学的校园性霸凌案等,因此换取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普及人身安全保障的性骚扰防治法的立法。本次修法起源更因执政党未能落实性别工作平等法,导致党工受到身心伤害而来。这是沉痛的过程,提醒政府勿以修法自喜创造新世纪名词来自我膨胀。
性骚扰防治三法各有各的立法目的。性骚扰防治法立法精神主要是对行为人之行政裁罚,性别工作平等法强调的是雇主在职场防治性骚扰的责任,不应该混淆。由于性骚扰防治法第1条第2项但书排除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的适用,以致职场及校园性骚扰被害人无法依性骚扰防治法对行为人提出申诉要求行政裁罚,只能回到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及第89条条规定处理,形成对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之被害人不公平之状态。在第一线协助被害者的过程中,常常听到职场性骚扰的被害人呐喊:「我为什么不能依性骚扰防治法对行为人提出申诉?我只是要行为人接受法律制裁有这么难吗?」这样的声音难道政府听不见吗?行政院公布的版本对此毫无处理,还扬言创造新世纪?
为接住因三不管灰色地带的被害人,最有效率的修法就是删除性骚扰防治法第1条第2项但书规定,让任何行为人的申诉裁罚都可以适用。如此一来,即便职场性骚扰行为人是负责人,除依性骚扰防治法追究其行为人之法律责任外,因行为人为雇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机构或机关负责人或其董事、监察人、顾问时,渠等本应建立友善工作场所、善尽保护受雇者免于遭受职场性骚扰之责,却反而沦为加害者,对受雇者造成的伤害更大,如经性骚扰防治法认定对受雇者或求职者成立性骚扰者,即应视为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未善尽保护受雇者或求职者之责任,再对雇主加倍予以裁罚。
但我们看见行政院舍弃最便捷处理的方式,用最复杂的途径将部分行为人责任交给劳动部主管的性别工作平等法,纵使如此仍无法让所有行为人均接受法律制裁,更无法接住所有被害人的要求和期待,这种半调子的修法是人民要的吗?
再者,从历年的性骚扰事件检讨,其原因之一为国家性别暴力防治责任缺乏整体规划。就民间监督立场提出的修法版本,重点在国家担起性骚扰防治责任,国家责任不仅是修法就了事,后续的执法强度才是真正政府要做的事。
于是民间团体诉求国家责任入法,订定性骚扰防治、教育宣导及辅导计划,并每年公布性骚扰成效及改善报告。重要的是透过专案劳动检查手段,督促雇主遵守法律并公布劳动检查结果及具体改善情形。但很遗憾,这部分并未在行政院草案看见政府执法的决心。
另外,性别工作平等法主要在规范雇主性别友善工作环境之责任,为弥补职场性骚扰事件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之损害,并让雇主重视职场性骚扰事件之预防及补救,民间团体诉求应建立对雇主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而非只限权势性骚扰行为人。
性骚扰被害人劳动权益保障,不分权势性骚扰与否应一视同仁。民间团体诉求凡被害人遭受性骚扰之劳动权益,应订定办法规范被害人职务调整选择、减少工时或请假给薪等权益,而不是只规范权势性骚扰时才有劳动权益保障。
性别平等法律意涵平权价值及人性尊严,牵一发动全身,必须有充分的社会对话。行政院法案未经预告程序,我们呼吁立法院审议前必须召开公听会听取不同团体意见,严格把关,才不会让政府的修法沦为只是美丽的话术而已。
(作者为雍展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