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新型态 散布性私密影像纳保护令
立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日召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王家瑜摄)
由于数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渐增,已成为家庭暴力新型态,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2日初审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散布性私密影像」纳入声请保护令范围,并扩大家庭成员定义,增订纳入同性婚姻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凡经合法登记而有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间,应适用本法认定的家庭成员,以利保护令声请及社会工作者介入协助,将提报院会讨论。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制定后历经6次修正,立院本会期进入第7次修法,此次修法重点,除同性婚姻伴侣纳入家庭成员定义外,最重要的是防杜性影像遭散布的相关保护措施,审查会通过条文明定,为强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护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关保护措施为保护令类型。并增订网路平台服务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违者最重可处新台币60万元罚锾。
时力立委王婉谕指出,我国在2019年5月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在家暴防治法受到的保护仍有差别;现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被他方姻亲施以暴力时可声请保护令,但释字第748号解释并不承认同性配偶和对方是姻亲关系,因此产生差异。
为因应实务需求,本次针对家暴法第3条的家庭成员定义,增订纳入同性婚姻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凡经合法登记而有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间,应适用本法认定的家庭成员,以利保护令声请及社会工作者介入协助。
另数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渐增,已成为家庭暴力新型态。本次修法重点是将性私密影像纳入第14条保护令相关条文,增列类型包括:禁止相对人未经被害人同意,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被害人的性影像;命相对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时,并得命其删除。还有命相对人删除或向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或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申请移除已上传的被害人性影像。
审查会还通过5项附带决议,其中1项请卫福部增订相关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机关,协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传相关证据;法院亦得请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议,以核发适切可执行的保护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