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通过!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 网路平台应限制浏览或移除
行政院会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卫福部提供)
行政院会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订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被害人性影像有关网页资料及保留相关资料,违者将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修正草案增列,法院核发通常保护令,得禁止相对人之特定家庭成员查阅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相关资讯。通常保护令变更或延长,于通常保护令期间届满至法院裁定前,原保护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维护被害人人身安全。
修正条文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相关保护措施为保护令类型,并纳入违反保护令罪范畴;同时,增订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若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被害人性影像有关网页资料及保留相关资料。
同时扩大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范围,包括 相对人对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时间、地点及方式。草案增订,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声请人为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者,法院得依其声请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
并增订被告违反检察官或法院所定应遵守之条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反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虞者,检察官得声请预防性羁押或法院得命羁押。
增订教保服务人员为责任通报人员,及教保服务机构应配合主管机关或受其委托之机关(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另增订除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愿提供服务,俾落实尊重并增强被害人自主性之精神。
此外,该草案也修正家庭成员有关姻亲范围,使同性婚姻当事人与其配偶四亲等以内亲属发生家庭暴力时,均受家暴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