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勤遭暴力或意外危害 政院修法完善照护制度
警政署表示,完整的照护制度可提高员警工作士气。(资料照片)
行政院为健全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照护,今年4月15日及6月23日先后修正「警察人员因公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及「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护办法」相关条文,并放宽「因公殉职」定义,以契合警察危劳职务的特殊性,彰显警察人员功勋,完善员警照护制度。
警政署表示,修正重点包括,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及殉职者,慰问金由原600万至700万元,调高为1200万至1400万元,以8月台南凃、曹姓员警因公殉职案件为例,即适用该新修正办法。
另外对于受伤未住院而须治疗6次以下者,亦得发给慰问金;在医疗及照护方面,增订就养方式、补助项目,将安置就养每月最高补助额度由5万提升至8万5000元,大幅减轻同仁负担;同时放宽因公殉职定义为执行交通指挥或稽查、处理爆炸物品、抢救灾害或参与演习、担任特定警卫任务、巡逻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关法令规定的勤务,让员警处理对其生命有高度危险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得以按最高抚恤等级给予遗族妥适照顾。
警政署表示,警察工作无分昼夜,极具辛劳性、危险性及紧急性,为保障同仁执勤安全及健全照护作为,必须建立完整的警察照护制度及医疗补助办法,以激励警察勇于任事,提高工作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