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建筑强制危老重建!政院修法: 3情况除外

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会5日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修正草案,明订公有土地及建筑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计划、或公有土地面积达重建计划土地面积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成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者等3种情形外,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另也新增排除适用《土地法》等公有财产管理规定,提升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效率。

内政部说明,依规定危老重建推动,须取得计划范围内全体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但现行危老条例并未像都市更新条例订有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应一律参加的规定,当计划范围内,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夹杂的情况,公有财产受限于财产管理规定,须依土地法、国有财产法、预算法及地方公有财产管理法令等程序。

鉴于上述情况办理时程冗长,影响整体危险建物与居住环境更新改善的推动时程,内政部说,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并排除其他公有财产管理规定等。

另为保留公有财产参与的弹性,内政部说,此次明定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协议合建、标售、专案让售或其他法令规定来办理,倘若公有财产管理机关采协议合建方式来参与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后土地及合法建物价值等计算,公有财产管理机关应委托不动产估价师就公有财产价值进行查估,并循各该公有财产价格评估审议机制的程序,与起造人协议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实务推动及执行。

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法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期盼社会各界支持,尽速完成修法,加速推动公私共有土地及危险老旧建筑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