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正危老重建條例 公有土地建物除3情形應一律參加

内政部国土管理署署长吴欣修。记者刘宛琳/摄影

行政院院会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5条之1修正草案,明订公有土地及建筑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计划,或公有土地面积达重建计划土地面积五成以上、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三成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画定基准者等三种情形外,一律参加危老重建。

新增排除适用土地法等公有财产管理规定,将大幅提升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效率,以保障国人居住环境安全。

行政院发言人林子伦转述行政院长陈建仁指示,他说,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施行以来,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落实加速重建,有必要明定公有财产应参与重建,排除相关公有财产管理法令的限制,以达活化公有资产,加速危险老旧建筑物重建,与提升国人居住环境安全之效。

内政部指出,依规定危老重建的推动,须取得计划范围内全体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现行危老条例并未像都市更新条例第46条订有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应一律参加的规定。

内政部表示,当计划范围内,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夹杂的情况,公有财产受限于财产管理规定,必须依土地法、国有财产法、预算法及地方公有财产管理法令等程序规定,办理时程冗长,影响整体危险建物与居住环境更新改善的推动时程,这次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排除其他公有财产管理规定等。

内政部说,这次明订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协议合建、标售、专案让售,或其他法令规定办理。倘若公有财产管理机关采协议合建方式,参与危老重建,涉及重建前后土地及合法建物价值等计算,公有财产管理机关应委托不动产估价师,就公有财产价值查估,循各该公有财产价格评估审议机制的程序,与起造人协议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实务推动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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