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林右昌: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效率

立法院今(21)日三读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5条之1修正草案,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为利公私合作及推动危老重建,这次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3种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并排除适用土地法等公有财产管理规定,将大幅提升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效率。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今(21)日三读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5条之1修正草案,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为利公私合作及推动危老重建,这次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3种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并排除适用土地法等公有财产管理规定,将大幅提升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效率。

依规定危老重建的推动,须取得计划范围内全体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但现行危老条例并无类似都市更新条例第46条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应一律参加的规定,以致重建计划范围内,

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夹杂情形,公有财产必须依土地法、国有财产法、预算法及地方公有财产管理法令等程序规定,办理时程冗长,影响整体危险建物与居住环境更新改善时效。

这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筑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计划、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成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者等3种情形外,应一律参加重建,并增订排除其他公有财产管理规定。

林右昌表示,为保留公有财产参与重建的弹性,这次修法明定可依协议合建、标售、专案让售或其他法令规定来办理,如公有财产管理机关采协议合建方式参与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后土地及合法建物价值等计算,公有财产管理机关应委托不动产估价师就公有财产价值进行查估,并循各该公有财产价格评估审议机制的程序,与起造人协议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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