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条例修法通过 3情况外 公有地一律重建

公有土地3条件下一律参与危老重建。图/本报资料照片

行政院通过住宅2法案重点

为进一步活化公有资产,加速危老建筑重建,行政院会5日通过「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修正草案。国土署长吴欣修强调,除已有合理利用计划等三情形,公有土地一律参与危老重建,但公有土地面积规模订有下限,避免重建过程被以小吃大。

内政部指出,依规定危老重建的推动,须取得计划范围内全体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但现行危老条例并未像都市更新条例第46条订有公有地及建筑物应一律参加的规定。

换言之,当计划范围内,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夹杂的情况,公有财产受限于财产管理规定,必须遵循土地法、国有财产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时程冗长,影响整体危险建物与居住环境更新改善的推动时程。因此,这次修法新增公有财产除例外情形,应一律参加危老重建,并排除其他公有财产管理的规定。

修法草案排除的例外情形,包括已有合理利用计划、公有土地面积达重建计划土地面积5成以上、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成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者等三种。

另外,为了保留公有财产参与的弹性,草案也明定公有财产参与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协议合建、标售、专案让售或其他法令规定来办理,倘若公有财产管理机关采协议合建方式参与危老重建,公有财产管理机关应委托不动产估价师就公有财产进行估值,并循公有财产价格评估审议机制的程序,与起造人协议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实务推动及执行。

吴欣修说,现行危老重建案遇到两状况,一是公有土地整并不易,再来是地方政府有参与意愿。危老重建面临畸零地、公有地夹在中间,取得时间相当冗长,加上需要地方议会排案审查,影响重建时间。

尽管目前已有国有土地参与危老机制,但考量地方政府希望将持有土地加入危老重建案,内政部次长吴堂安说,将尽速把法案送至立院,力拚这会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