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危老重建 五情形不強制參與

国有房地参与危老加速重建规定

财政部近日预告国有房地参与危老重建办法,配合危老条例修法,明定国有房地参与危老方式。依规定,国有房地若无合理理由,应一律参与危老重建,但若有五大情形可排除,不必强制参与危老。

危老条例去年12月修法,增订公有财产除另有合理利用计划无法参与重建,或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50%以上、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0%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之情形外,应参与重建。

财政部近日预告相关子法,明列国有房地有「合理利用计划」,无法参与危老重建情形,包括第一,管理机关已有利用或开发计划,并经主管机关核定;第二,管理机关已编列预算执行;第三,已纳入报核的都更事业概要或都更事业计划范围,应优先办理都更;第四,执行机关选定设定地上权标的或报经主办机关同意办理改良利用;第五,其他经执行机关认定有利用计划之国有非公用房地。

此外国产署官员表示,危老条例虽明定已订有合理利用计划的国有房地可排除危老,但对于国有房地尚未订定完整的参与危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