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出危老房屋改建话题 专家分析重建危老2方法

就适用条件来说,采危老重建方式,基地无面积限制,但依据「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第3条规定,必须为都市计划范围内非属历史、文化、艺术及纪念价值之合法建物,且须符合三项条件之一:1、依法须拆除;2、结构安全评估未达最低等级;3、屋龄大于30年,经评估耐震未达标准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设置升降设备。

至于采都更方式,基地位置必须为政府画定的更新地区内,或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依条件申请自行划定的更新单元。此外,都更对于基地面积有最小规模限制,屋龄也可能有所要求,依各县市之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台北市为例,原则上面积须达至少1,000平方公尺;若仅达500平方公尺也可申请,但须提经审议会审议通过。

另一方面,危老重建需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的同意;都更则采多数决同意,属自行画定的更新单元且采权利变换方式实施下,在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时,原则上应经更新单元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权人均超过80%,且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物总楼地板面积超过80%的同意;采协议合建方式实施下,则须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不过,如果都更基地是属政府划定的更新地区,依地区性质取得超过50%或75%的同意即可。

就申办程序来说,危老重建的申请人为土地及建物所有权人,一户也可提出申请。但都更的申请人必须为实施者,依都市更新条例第3条规定,实施者是指政府机关、专责机构(例如都更中心)、都更会或事业机构(例如建设公司)。戴群伦提醒,除非该都更案是以整建或维护方式处理,否则都更事业机构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危老重建的程序相对而言较简单,只要符合适用条件,提出重建计划由主管机关核准后即可实施。都更除须经事业概要、事业计划及权利变换计划之申请及审议等,亦须举办公听会、听证会、公开展览等繁琐流程。至于重建后分配方式,危老重建原则上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权人或建商自行协议,都更则透过权利变换或协议合建来分配房地。

危老重建所奖励的建筑容积,以不超过法定容积1.3倍或原容积1.15倍为限,若符合条件者可取得额外奖励,但不得超过法定容积的10%。都更的容积奖励,则以不超过法定容积1.5倍,且不得超0.3倍法定容积加上原容积为限。

危老重建及都更也都有提供相关的税捐减免,主要差异列示如下表。原则上,危老重建除地价税、房屋税有期限减免外,并无其他优惠。另外,采都更的方式下,若实施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都更事业机构,得就符合规定的规划设计支出20%内抵减都更事业计划完成年度的应纳营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四年度抵减之。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50%为限。但最后年度抵减金额,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