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则预先审核机制 财政部修法
关务署说明,本次修正重点有四,一是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时,应于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书翌日起十日内补件,有正当理由得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补件,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20日。
二是凡海关实施事后稽核中、报单申请更正处理中或已报关尚未经核定税额之相同或类似货物,不予预先审核。
三是因应科技日新月异,进口货物的成分、功能日趋复杂,增订必要时海关得予延长答复期间,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逾30日。
四是税则预先审核均依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办理,增订申请人提供错误或不实资料致影响税则预先审核结果,海关不受拘束。
关务署最后提醒,本次修正强化法规明确性及办理弹性,并兼顾通关秩序与税则预先审核公平性,请业者依规定方式办理,海关将秉持一贯服务精神,提供更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