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关常见报税疏失 财政部整理四样态

财政部表示,合于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3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暨相关法令规定征免所得税。

但经整理,相关机关团体所得税结算申报常见四大错误或疏漏样态,首先是机关团体承办政府委办业务,取得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款,是属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予他人以取得代价的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其所取得收入应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依免税适用标准规定征免所得税。

财政部指出,目前常见机关团体误将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收入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或误认实报实销未产生所得而未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影响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的正确性。

第二是机关团体将依法提拨的基金或准备金,专户存放于金融机构,产生之利息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但常见机关团体漏未申报利息收入,致漏报收入金额超过新台币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帐证完备规定,除就当年度全部结余款依法课征所得税外,其短漏报所得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第三是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股利收入,不论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常有机关团体未将股票股利列为当年度收入及计入支出比例的分母,致未能正确计算当年度之结余款及支出比例。

第四则是机关团体的基金及各项收入,如系用于购买股票或基金,依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5款规定,仅能购买国内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如购买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国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规定,应就当年度全部结余款课征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请机关团体检视申报内容,如有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及相关法令规定者,请主动向辖区国税局办理更正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