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款等最易出错 机关团体报税 常见4错误
官员表示,机关团体须在帐簿上细分出销售货物、劳务收入与支出,还有一般所得与创设目的之出,申报盈亏互抵才能避免犯错。另外,如果机关团体公益支出占当年收入60%以上,非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所得免缴税。
首先,官员提醒,当机关或团体取得政府补助款时,如果是提供相对应的劳务或服务而取得的补助款,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反之,若为无偿获得的补助款,就非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
国税局表示,时常见到机关或团体将提供相对劳务或服务之补助费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导致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申报错误。
第二,机关团体成立后,如果有善心人士捐赠财产给该机关团体,属于免税标准规定的「其他收入」类别。不过,如果机关团体将受赠财产登记为财产总额,可不受免税标准规定计算60%支出。
换言之,如果A先生捐赠给B慈善团体300万元土地,此时B等同有300万元收入,假设当年度公益支出未达到土地跟各项收入的60%,B就必须缴纳所得税。
反之,如果B将土地登记为财产总额,300万元就不会被列为「收入」,公益支出计算基准就不会列入该笔金额。
第三,如果机关团体购置建物或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购买年度申报固定资产成本为创设目的支出,第二种是按年提列折旧额列报,只能择一使用。官员表示,机关团体常常会两种并用而遭国税局要求补税。
第四,机关或团体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有关盈亏互抵之规定,仅限「销售货物或劳务」部分发生亏损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且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都要经过会计师签证。
官员举例,假设C财团法人在2017年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30万元,并在2018年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50万元,则今年申报可适用盈亏互抵、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仅20万元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