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投资损失 常见三错误
财政部国税局指出,近年企业报税季申报投资损失,最常看到三种错误,包括现金减资、公司所投资企业减资亏损(未折减原出资额)、未实现的外汇损失,这三种都无法认列为投资损失。
资本市场减资分为现金减资与减资弥补亏损等两种,若为减资弥补亏损因多为企业借由注销股本,消除累积亏损,投资公司需提出被投资公司的减资证明文件,以获配减资公司的股票股利,依面额计入实际投资成本中,乘以减资比例后,一并计算列报投资损失。
不过,官员指出,现金减资是公司将闲置资金发还给股东,公司并无损失,因此无法列报投资损失。
另企业为创造水平或垂直整合制造链效益,往往会投资其他公司成为大股东,以掌握长期合作关系。企业所投资公司若发生亏损而申请破产或合并、清算、减资弥补亏损等,投资损失认列点为减资、合并、清算或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但只要尚未折减到企业原本出资额,等于企业所投资金额仍存在,皆不等于投资损失。
近年新台币汇率攀升,创下24年来新高,出口商可能因此产生外汇损失。但官员强调,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投资损失应已实现者为限,外汇损失也是相同道理,仅能列报「已实现损失」,若只是帐面差额不得列计损失,因企业仍有机会手握外币等待涨回去,帐目间仍可能有汇益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