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损失 避免重复列报

事业列报投资损失注意事项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而发生投资损失,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方能申报外,还须以历次列报减资弥补亏损后的实际投资成本余额,计算出资额折减金额。

台北国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的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也就是说,投资损失的计算,属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以减资比例为计算。

另外,台北国税局说,属被投资事业清算者,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来计算。如果是在减资弥补亏损或清算前,被投资事业往年曾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应从实际投资成本中减除,计算可列报的投资损失金额。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投资损失新台币6,0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是1999年间以6,100万元投资乙公司,因乙公司于2020年度结束营业办理清算,其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万元,因此列报投资损失6,000万元。

但是,台北国税局表示,经查乙公司曾于2012以及2014年度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已经于2012及2014年度列报投资损失2,500万元及3,300万元,共5,800万元,其于2020年度又重复列报2012及2014年度已列报之投资损失5,800万元,案经核定补税1,160万元并裁处罚锾。

台北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外,还须检视历年对被投资事业之投资损失列报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