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销损失 检附文件就能认列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经营外销业务而发生的外销损失,例如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之赔偿,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损失,可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之规定检附证明文件、即可认列。
国税局指出,依查核准则规定,外销损失认定,除了要检附买卖契约书(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规定)、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每笔损失金额在新台币90万元以下者免附)。
不过,国税局将视赔偿方式要求业者提供各项文件:(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二)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三)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之收据。(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其不应由该营利事业本身负担,或受有保险赔偿部分,不得列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