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呆帐损失 应留意认列年度

其中,逾期两年的债权如是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等证明文件,应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文件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如属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经债权人提示债权证明文件,查核属实者,则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此外,所称债权逾期两年的计算,应自该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次日起算;债务人于上述到期日以后偿还部分债款者亦同。

台北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债权逾期两年的呆帐损失,除应检附催收证明文件,同时也要留意认列年度;若债权未逾期两年,仍应以债权逾期两年的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此外,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有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营业税额,应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已收回的营业税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购货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后有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未于发生当期申报扣减已收回营业税额者,只要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