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申报财交损失 境内外抵减年度 大不同

国税局指出,综所税五月申报季将至,时常有投资人误列财产交易损失导致申报错误财交损失可分为境内境外两种类型,其中境内财交损失可抵减当年度境内财交所得,未抵减余额可在后三年继续抵减;但境外财交损失仅限抵减当年度境外财交所得,无法延后抵税。

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包括境内的企业派发股利合伙组织分配盈余劳务报酬利息权利金租金收入、机会中奖竞赛奖金、财产交易所得等都属于境内所得,需依照我国境内税制课税

官员指出,民众每年报税若有财产交易所得与损失,可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检附投资证明文件、适用财交损失特别扣除额,但不能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

如果当年度境内财交所得额比财产交易损失还要少,可适用优惠条款,剩下的财交损失余额可在后续三年境内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官员强调,若为「境外财产交易损失」只能抵减「当年度境外财交所得」,不能像境内一样延后扣除。

举例来说,A在2019年度有境内财交所得800万元、境内财交损失2千万元,则A在申报综所税时,境内财交损失未能抵税的1,200万元额度可在2020~2022年度抵减境内财交所得。

若A也有境外财交所得400万元、境外财交损失800万元,因海外所得逾100万元需依所得税法规定计入基本税负,但官员强调,A的境外财交损失只能抵减2019年度境外财交所得,不能在后续年度抵税。

境外财交所得为基本税负制的个人海外所得项目之一,基本税负为全数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金、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金额综合所得净额、分离计税股利、2021年后未上市柜证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项目总和金额减除每人每年670万元免税额后,余额适用20%税率。若基本税负超过当年度综所税,则个人要补缴差额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