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 留意年度認定

企业列报呆帐损失,须留意损失年度认定。图为报税示意图。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企业列报呆帐损失,须留意损失年度认定,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最常出现的错误是,公司超过两年的债权,发出催收的存证函后,被对方以「拒收」为由退回,形成呆帐,这笔呆帐应列在存证函退回年度,而非寄出存证函年度。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营利事业债权逾期两年,经催收后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得邮政事业已送达的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的存证函、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不过国税局提醒,列报呆帐损失时,有项常被误解的细节,就是「认列年度」,依照审查营利事业呆帐损失认定原则,债权逾期两年,公司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且提出债权证明文件,经查核属实者,应以存证函退回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查是在2018年6月间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但应收帐款未获清偿,甲公司因此在2021年12月28日以邮政事业存证函向乙公司催讨。

国税局指出,甲公司在2022年1月14日才取得乙公司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该笔呆帐损失应列报于存证函退回的2022年度,而非寄出存证函的2021年度。

国税局也提醒,除了认列年度,也应留意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因债务人重整、和解或破产等,导致公司债权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而产生呆帐,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应检具相关凭证,依据各种情况各有不同。

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免因不符规定而发生需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