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销损失认定 须注意单笔90万门槛

企业外销想认列损失文件不齐恐遭剔除。(图/东森新闻提供)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台湾去(2014)年外销金额高达4,728亿美元,创下历年新高,但在亮眼成绩单的背后,不少中小企业也大叹国际财不好赚,举凡运输意外、客户解约、因故违约等状况,都可能导致企业损失。须注意的是,企业外销损失的认定,超过新台币90万元,还得检附国外公证机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若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所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者因违约遭索赔、因不可抗力意外受损、运输途中造成损失,经查明属实,应可认定为外销损失。

在外销损失认定方面,企业除应检附买卖契约书(应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规定)、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足以证明的文件外,依照不同赔偿方式,也须出示各种文件供国税局查核,一旦资料不齐恐遭剔除补税

举例来说,以外汇方式赔偿者,经银行结汇后,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的出口报单邮政机关核发的国际包裹执据影本;若是在台以新台币支付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的收据;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则应检具证明文件。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日前在查核某公司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就发现其所列报的外销损失中,单笔超过90万元部份仅能提出买卖合约书及汇款资料,却无法提供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及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此最后遭到剔除,并补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