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法通过 完善保单催告机制

保险法116条修法

立法院15日三读通过《保险法》116条修正案,人寿保险到期未交付保费者,催告应送达「要保人」外,也增加要催告通知「被保险人」,以确保双方权益。

立委赖士葆等人提案指出,现行人寿保险契约催告机制未臻健全,如保险契约未经催告而迳自使契约效力暂时停止或由保险人行使终止权,将严重影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丧失将来可得之利益。因此提案修正《保险法》116条,以保护被保险人不会因忘记缴保费,未经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险权益被停效等类似事件发生。

三读条文通过修法,明定人寿保险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经催告到达后届30日仍不交付时,保险契约的效力停止。

同时,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险费经催告后,应依与保险人约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险人并应将催告通知被保险人以确保其权益。

对被保险人通知,依最后留存于保险人联络资料,以书面、电子邮件、简讯或其他约定方式择一发出通知者,视为已完成。

例如老公帮老婆投保,如果老公忘记缴保费,除了一个月前通知老公外,也要同时通知老婆。父母帮子女投保亦同,保险公司要通知已成年子女。

立委曾铭宗指出,本次《保险法》修法后,对民众更有保障。第一,删除「契约另有约定」等字句,契约不可另外订定但书。第二,保险费到期前一个月除通知要保人外,现在还要同步通知被保险人,这样终止契约会更加清楚。

金管会从投保实务上分析,认为保单「受益人」是可以更动的,同时如果「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当「要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就要由法定继承人承接保单权利,因此法条还是保留催告会通知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