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擬修改生育津貼辦法 增「同婚繼親家庭」申請資格

高雄市议会要求社会局修改生育津贴发给办法,社会局长谢琍琍赴议会报告修正重点,除修改延长申请期限为1年,更增加「同婚继亲家庭」的申请津贴资格。图/翻摄自高雄市议会YouTube频道

高雄市议会日前要求社会局修改生育津贴发给办法,社会局长谢琍琍今赴议会报告修正重点,除了修改延长申请期限为1年,更增加「同婚继亲家庭」的申请津贴资格,该案今日经议会同意后,将在市府法规会中审议,并在市政会议中讨论后,最后才向议会做正式报告并备查。

社会局长谢琍琍今在议会报告修正重点,高雄市生育津贴发给办法第3、4条修正案中,新增特殊情形者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后,即可申请生育津贴,且新增「同婚继亲家庭」申请生育津贴资格,该名新生儿不得重复请领,另外在同法的第5条,则修改为延长申请期限为1年。

谢琍琍提到,虽然延长申请期限为1年,但考量同婚继亲家庭收养的特殊性,明定收养人于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声请收养程序,经法院裁定确定后,可于收养登记完成后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生育津贴,逾期不予受理;第10条则明定修正条文自颁布日起实施。

谢琍琍说,社会局依议员建议方向进行法制作业程序,目前已完成局内法规小组及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排定最近一次、11月24日的市府法规会审议,12月提送市政会议后,就送往议会查照;该案经议会现场出席议员表达没意见后,议会同意社会局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修法方向后完成府内程序,再向议会做正式报告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