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偷吃泡面影印39元未结帐 女大生微罪免刑

▲打工偷吃泡面影印39元未结帐,女大生舅舅告侵占微罪免刑。

地方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市一名陈姓女大生在舅舅开的超商打工,被舅舅控告偷吃1碗35元泡面及影印2张4元的文件,均未结帐,检察官相劝和解无效,依业务侵占罪起诉,台中地院情节轻微可悯恕,依业务侵占罪判免刑。

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21岁陈姓女大学生于舅舅在台中市经营的超商打工担任店员,去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在值班工作时,私自取货架1包价值台币35元的泡面冲泡食用,泡面有刷条码也打出发票陈女未将35元放进收银机。同月28日下午,陈女又私自使用影印机列印2张文件,缴费单列出4元,陈女丢弃垃圾桶未结帐。

舅舅在店内录影监视影像中发现外甥女行为,非常气愤,向警方报案,控告陈女涉窃盗等罪。陈女辩称是一时忘了结帐,案发时获得舅舅原谅不料舅舅说要给她一个教训,检察官劝和无效,没结帐付钱是事实,依业务侵占罪起诉陈女。

台中地院以女大生所涉业务侵占罪,须处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之罪,但所窃取物品的价值低微,情节轻微,被害人是亲舅舅,女大生犯后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依刑法第61条裁判免除的规定,判决免刑。全案仍可上诉。

刑法第 61 条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认为依第五十九条规定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赃物罪

刑法第 335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36 条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